案例
張三是農村養蛇人,多年從事養蛇業務,註冊登記了一家肉蛇養殖場。
一天,張三接到廣州那邊的大訂單,自己養殖的蛇不夠。遂與臨縣養蛇的李四聯繫,約定從李四處購買眼鏡蛇若干。
二人商定價格數量後。張三立即邀請朋友小麗一起,駕駛一輛麵包車趕往李四處。
趕到李四處時,已經是晚上八九點鐘。李四在外面餐館招待了張三與小麗。
就餐期間,李四看天色已晚,建議張三、小麗住一晚,次日再抓蛇。張三考慮客戶催的比較緊,決定當晚抓蛇,連夜出發。
當天晚上10點多,張三、李四一同進入養蛇場抓蛇。至次日凌晨3點40多,兩人已經抓了幾百斤蛇裝車。張三將蛇放入車中再次返回蛇場抓蛇,左右手各抓一隻蛇,被左手中的蛇回頭咬傷。張三大叫:“我被蛇咬了!”
李四和小麗急忙將張三從蛇場扶出,隨後用剃鬚刀隔開咬傷處進行擠血。之後,張三被送往附近醫院搶救。幾十分鐘後,張三不治身亡,醫院開具死亡證明書:“毒蛇咬傷,呼吸心跳驟停。”
張三的家人將李四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本案例根據真實案件改編,部分內容在不改變原有法律事實的基礎上有改動,請勿對號入座。原判決結果在文末公佈)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所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對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不理論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沒有過錯,都應當賠償。所以,李四應當對張三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李四作為一個養蛇人,多年養蛇為生,對蛇的習性應當比較瞭解。而且李四已經提醒過張三,建議第二天再抓蛇。但張三急於運蛇去廣州,在視線不好的夜間抓蛇,還左右開弓,最終不慎被蛇咬到。所以對自己被蛇咬傷存在
重大過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李四的賠償責任。本次事故發生在李四允許張三進入蛇場抓蛇過程中,免除李四的賠償責任不太合適,減輕其賠償責任較為適宜。
綜上,李四應當對張三的損害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張三應當自負主要責任。
(本法律分析意見系家子基於案件事實作出,與原判決無關)
家子說
瓦罐不離井上破,將軍難免陣前亡。善泳者溺,越是熟悉的操作越容易疏忽,但有些疏忽是致命的。所以,再熟練的操作也要時刻保持警醒。
原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四賠償原告張三家人經濟損失161760.55元。
二、駁回原告張三家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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