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之海外資產FATCA和CRS

國際稅收之海外資產FATCA和CRS

美國非常積極地推行全球透明,推崇打擊納稅人利用跨國信息不透明進行逃稅漏稅及洗錢。因此,在奧巴馬政府階段,美國在自家頒佈了一個法律《FATCA實施法規》(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

全世界各政府都想基於本國利益,尋找新的稅源。對自家納稅主體的海外賬戶進行納稅,所謂“促進稅收公平,維護人類正義”。因此,學著FATCA,在巴黎的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在2014年搞了一個跨政府的協議,名為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共同申報準則)。讓參與國家/地區之間相互交換對方稅務居民資料,以提升稅收透明度。截止目前,全球承諾實施CRS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已有106個。

有意思的是,CRS是以美國FATCA為基礎建立的,但是美國自己卻不玩這個,卻拉攏其他國家政府加入FATCA。美國的真實目的可能是一方面利用FATCA對本國人士的海外賬戶瞭如指掌,然後徵收自己納稅人的錢;另一方面,拒絕加入CRS,即不想實現真正的雙邊信息交互,不想把自身國家的信息利益進行互換,從而尋機搞自己的“岸上”金融建設。

FATCA和CRS的目的是一致的,所涉條款是趨同的,但畢竟是兩套體系,因此在很多具體問題的判定上仍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一方面給金融機構,尤其是跨國金融機構造成了合規上的更大負擔,另一方面也給“心機者”規避這兩種制度以可乘之機,具體體現在各大諮詢公司的稅收籌劃諮詢建議,以及各種移民建議。

CRS其實就是全球版的FATCA。本文重點分析,FATCA和CRS間的差異。

一、頒發主體不同

CRS是國際組織頒佈的跨國協議,是國際公約,締約國都必須遵守。

FATCA屬美國國內法,其本身並不涉及到單邊交換和雙邊交換的問題,因此外國營業的金融機構是沒有當然的義務遵守美國的國內法規要求的。要通過FATCA達到CRS相同的目的“雙邊交換”,美國就需要通過其他手段將美國國內FATCA下的合規義務強加於外國的金融機構,以此解決跨國間FATCA信息自動交換的法律障礙。這些手段包括,一是籤協議。如與其他國家簽訂稅收情報交換政府間協議的方式;二是“耍流氓”。對於不願意加入FATCA遊戲規則的,即屬於不配合的外國金融機構,其來源於美國的包括股息、利息在內的收入將會被強加30%的預提所得稅作為懲罰。

二、信息交換模式不同

FATCA模式是美國稅務局(IRS)主體對金融機構主體。IRS要求金融機構對其持有的金融賬戶信息展開盡職調查,辨別並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國賬戶(包括自然人賬戶以及美國納稅人持有比例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美國納稅人的姓名、地址、納稅識別號、賬號、賬戶餘額或價值以及賬戶總收入與總付款金額。

CRS模式是國家政府主體對國家政府主體。CRS是基於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動信息交換。亮點是“自動”。各個締約國通過本國CRS立法或者對CRS實施所需要的數據保密和安全操作以及IT系統進行完善,與其他締約國進行“配對”。高科技的人工智能技術和大數據技術,會大規模地運用於信息交換模式和手段中。

三、對納稅人的要求不同

FATCA,美國要求外國政府准許各國金融機構向 IRS 提供納稅義務人的海外資產數據,同時也要求美國納稅人在海外帳戶資產超過門檻時進行申報。在官方層面,對賬戶等信息官方層面已經交換了,但是美國的國稅局還要求納稅人要自行誠實申報海外資產情況,以此進一步驗真納稅人的誠信人品。否則,沒被查到是你好運,被抓到的話則遭重罰,可能面臨1萬美元罰款(若 IRS 通知後還是未申報,罰金可高達5萬美元);而如果是少報(低報),可能會被課高達額外40%未申報資產總額的罰金。

CRS,僅就是官方層面,他們自動交互信息,若需要重點查哪個納稅人,再重點查,不需要個人主動進行申報。納稅人主要是被動候著官方來找上門。

四、門檻標準不同

FATCA針對帳戶裡超過一定金額門檻,即在報稅年度最後一天前海外總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時間點超過7萬5千美元(夫妻聯合申報:在報稅年度最後一天前海外總資產超過10萬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時間點超過15萬美元),就需要於該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時一併進行申報。

而CRS沒有最低金額限度,個人低淨值賬戶按照賬戶持有人的地址來確定稅收居民身份(同一家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機構賬戶加總餘額不超過600萬美元);個人高淨值賬戶根據記錄檢索和客戶經理程序來識別稅收居民身份(加總餘額超過600萬美元)。

五、對中國影響不同

2017年中國加入了CRS,2018年9月,中國開始和100多個國家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第一次自動交換。

中國已經和美國達成同意 FATCA 條款,視同生效國家。但是中國收到美國換回的信息是帶有條件的,首先要在數據保密和安全方面達到美國政府的標準,其次,目前美國國內仍舊還沒有一部法規支持互換除存款賬戶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所以簽約國只能非常有限地從美國收到一點點信息。

由於美國未加入CRS,導致很多高淨值中國人群開始籌劃如何把資金從之前的開曼群島等避稅離岸天堂,轉到美國本土在岸金融機構。不過,即便美國不參與CRS,但是美國的投資實體類金融機構在這106個CRS參與國進行投資並擁有金融賬戶時,躲在美國投資實體後面的控制人同樣也會被識別出來。

其實,不論是中國納稅人在海外有資金,還是在美華人在國內有資產,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完全不必驚慌。合法納稅是王道。況且,基本上海外收入都有一定的免稅額,且不會雙重課稅。再退一步說,這點稅金對高淨值人群來說,又佔多大分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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