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航行自由”這個詞我們經常能從美國海軍嘴裡聽到,尤其是當美國海軍戰艦、軍機進入我島礁周圍航行或飛行時,面對我國的抗議和譴責,美軍總是以所謂的“航行自由”來狡辯和抵賴,那麼“航行自由”到底是什麼,美國到底是“航行自由”還是“霸權自由”!?這事,還要從15世紀末大航海時代開始說起......

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航行自由的歷史和由來

目前,國際社會公認的航行自由泛指公海航行自由,即任何國家的船舶都可以不受阻礙地在海洋上自由航行。其實在15世紀末大航海時代,並無航行自由之說,那時海洋是被各強國瓜分霸佔的。1492年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後,西班牙、葡萄牙這兩個當時的海洋強國兩國為爭奪海外殖民地爆發長期戰爭,但戰爭一直打下去也不是辦法,於是羅馬教皇出面仲裁調解。

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大航海時代的葡萄牙艦隊

調解的結果是,兩國以大西洋中部佛得角群島以西110海里的子午線(西方稱之為教皇子午線)為界,西側屬於西班牙,東側屬於葡萄牙。這就是《託德西利亞斯條約》,通過這個條約,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了海洋!葡萄牙獲得全部印度洋和摩洛哥以南的大西洋“主權”,西班牙則得到了太平洋和墨西哥灣的“主權”,而且,任何船隻進出以上海域,需要經過兩國的允許,否則船隻將被擊沉或沒收,船員要被判死刑或淪為奴隸,牛氣不牛氣,霸道不霸道!?這自然引起其他國家的不滿!

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到了16世紀,荷蘭、法國、英國等國家相繼崛起,為了對外殖民和貿易,這些新晉強國急需打破《託德西利亞斯條約》的約束。1609年,荷蘭學者格勞秀斯(“國際法之父”)出版了《海洋自由論》,指出“海洋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是不可佔領的,應向所有國家和所有國家的人民開放,供他們自由使用”,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航行自由”原則。隨後,荷蘭提出了“公海航行自由”,即以荷蘭海軍艦炮射程為準,從陸地算起,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外國船隻都擁有在公海自由航行的權利。

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格勞秀斯

荷蘭的航行自由論在當時引起了西班牙、葡萄牙、英國等海洋強國的反對,在幾十年裡,這些國家紛紛出版著作,例如《西班牙辯護論》、《海洋主權論》、《閉海論》等,為自己的海洋主權辯護,堅持認定海洋歸屬某個或某幾個國家所有,其他國家必須在這些國家的管理下利用海洋。

18世紀前後,海外貿易和殖民地開拓進入黃金期,航行和貿易自由因符合所有歐洲國家的利益,因此歐洲各國心領神會都默認其為共同準則,以至於連當時的海上霸主英國,也不得不放棄了海洋主權的主張,公海航行自由原則得以確立。然而,隨著火炮射程不斷擴大,再加上各國對自身海洋權益的重視,傳統的公海概念逐漸失去理論依據。1945年,美國一度宣佈其領海管轄權延伸至大陸架,首先打破傳統公海認定原則,緊接著其他國家紛紛將領海延伸為12海里,有的甚至延伸到200海里,公海航行自由再次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和討論。

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18世紀,英國式海洋霸主,仍然不得不默認航行自由原則

二戰結束後,為解決公海航行自由的問題,聯合國先後召開三次海洋法會議,在1982年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目的是為了重新建立世界海洋秩序。《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兩項航行自由和三項航行權,即公海航行自由、專屬經濟區航行自由、領海無害通過權、海峽過境通行權和群島海道通過權。

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聯合國海洋公約》中關於海域的劃分

對公海航行自由,《聯合國海洋公約》明確規定,僅適用於領海、專屬經濟區和沿海國家可管轄區域之外的海域,並且要求不能在公海從事非法活動、也不能威脅其他國家的安全、而且要顧及其他國家的航行自由。

對專屬經濟區航行自由,《聯合國海洋公約》根據專屬經濟區的特殊法律地位(某一國的專屬經濟區,該國對此區域內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權利),在公海航行自由的基礎上,設置了要顧及沿海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你可以在某一國的專屬經濟區內自由航行,但前提是要尊重該國在這一區域內的權利,不能肆意妄為。

對領海無害通過權,《聯合國海洋公約》要求船舶不得對該國的的安全和主權構成威脅,例如,戰艦的主炮火控雷達必須關機,火炮套上炮衣,艦載機不能起飛降落、潛艇必須上浮且展示旗幟......目前絕大數國家要求對方戰艦需要事先申請批准才能行使無害通過權。

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聯合國海洋公約》通過立法的形式對航行自由進行了細化分類和豐富發展,是國際社會處理海洋航行權利爭端的最根本依據。

但在《聯合國海洋公約》出臺的過程中,美、蘇等強國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產生了巨大分歧,美、蘇等國認為,領海內航行通過時,可以不必告知沿岸國家或獲取沿岸國家的同意,在專屬經濟區內可以進行軍事活動,而絕大多數國家對此表示強烈反對!最後,雙方不得不相互妥協,《聯合國公約》也未對以上兩個問題給予明確規定,這就給當今諸多的“航行自由”之爭埋下了伏筆,也給美國製定和執行所謂的

“航行自由計劃”找到了藉口!這不能不說這是一大遺憾!

美國的“航行自由”

大家可能認為,美國沒有加入《聯合國海洋公約》,就可以完全不必遵守該公約,其實不是這樣的,即使美國不是締約國,《聯合國海洋公約》也對美國有約束力,因為“國際習慣”也是國際法的一部分,而且美國也公開宣稱會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行事。好了,書歸正傳,那麼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個什麼東東?

在1979年,《聯合國海洋公約》馬上就要簽署完成了,這時,美國突然意識到,大部分沿海國家已在《公約》中獲得了12海里的領海寬度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管轄權,一旦《海洋公約》出臺,一些國家很可能會在調整策略後再次聲索更多的海洋權利。所以,為防止沿海國家過度索取海洋權利對美國的海洋利益構成威脅,美國卡特政府在《聯合國海洋公約》出臺前,搶先制定並公佈了美國“航行自由計劃”

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美國“航行自由計劃”規定,當發現其他國家的海洋權益不符合《海洋公約》的要求,或者有“過度海洋主張”時,美國國務院可以進行外交交涉和磋商,力求達成一致;同時,美國國防部也將視情命令美國海軍實施軍事宣示行動,向有“過度主張”的國家發起挑戰。這就是我們所熟知的美軍“航行自由”!

說的簡單一點,美國就是把自己擺在裁判或監督者的位置上了,一個國家是不是“過度索取海洋權益”,由它來裁定,一旦它認定某國“過度”了,它就會使用各種方式來給你施壓,向該國發起挑戰,迫使該國放棄美國認為的“過度索取”!

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所以,美國無端指控我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是違背《聯合國海洋公約》的,是“過度索取海洋權益”,因此,它派戰艦來行使“航行自由”,就是來試探我國反應,給我們施加壓力,給我們“上眼藥”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美國的“航行自由計劃”倒不是特意針對我國制定的,而是針對世界上所有國家,例如在2018年,美國對26個國家和地區行使過“航行自由”,包括日本、海地、菲律賓、丹麥、巴基斯坦,馬來西亞、臺灣......等等。有時候,一些國家也確實不像話,也確實需要教育一下,例如尼加拉瓜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但它卻宣佈自己的領海是 200海里!

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美國“航行自由”的真面目

讀到這裡,我想大家應該已經明白了,美國所謂的“航行自由”,只不過是自己定義的“航行自由”,實質上是以強大的海軍力量來維持自己海洋秩序,謀求全球海洋霸權。一方面美國宣稱“航行自由計劃”與《聯合國海洋公約》的精神和原則保持一致,是行使和維護《聯合國海洋公約》權利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卻堅持不加入《聯合國海洋公約》。

冷戰結束後,美國成為全球霸主,需要在全球部署以維持霸權,所以,必須儘可能減少美軍不能進入的禁區或者水域。《聯合國海洋公約》的出臺,使得沿海國家能夠以此為基礎,通過國內立法對航行自由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印度、韓國、埃及等國要求別國軍艦在通過自己領海時需要提前通知,而更多的國家則要求提前批准。這就對美軍的全球力量投送,後勤支持等產生了嚴重的影響,這顯然不符合美國的全球利益,所以,美軍以“航行自由”為藉口,經常在這些國家門口耀武揚威。此外,對於一些控制全球海運貿易的重要通道,控制大洋航道的咽喉,美國也力求在自己掌控之中,如果有國家試圖對某一航道提出主權要求,美國就會立刻搬出“航行自由”這一冠冕堂皇的藉口。

以自由之名,行霸權之實!美國的“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在我國南海地區,美軍實施所謂的“航行自由”,無非是想進一步牽制中國,維持自己在亞太地區的霸權罷了,但就像國防部發言人吳謙上校所說的那樣,“美國軍艦來的再多再頻繁,也改變不了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屬於中國的事實,也阻攔不了中國不斷髮展壯大的腳步,更加動搖不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決心和意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