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規範知產懲罰性賠償適用標準:假冒註冊商標可認定為惡意

4月21日,北京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北京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審判情況。據介紹,2019年北京三級法院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79769件,同比增長42.6%。

值得一提的是,為進一步規範知產領域案件賠償標準,北京高院還專門下發指導意見,探索將懲罰性賠償法律條文中的“惡意”“情節嚴重”適用要件進行細化。

北京高院規範知產懲罰性賠償適用標準:假冒註冊商標可認定為惡意

北京高院供圖

法官應提高證據審核能力合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發佈會介紹,2019年,北京三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80165件,同比增長35.7%,其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共57124件,佔比71.3%;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共23041件,佔比28.7%;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79769件,同比增長42.6%,其中,審結知識產權民事案件55803件、知識產權行政案件23966件。

為解決知識產權審判領域賠償標準不統一問題,北京高院還發布了《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下稱《指導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謝甄珂介紹,“舉證難”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確定難的成因之一。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未能科學、靈活地為當事人分配舉證責任,也導致了審判實踐中較多適用法定賠償的現象。

針對這一問題,《指導意見》確立了原告對其主張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和具體賠償數額負有舉證責任的基本規則,規定了被告對原告的賠償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不予認可時,舉證責任則轉移至被告。

《指導意見》還強調,法官應正確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提高證據審核能力,妥善把握民事訴訟中優勢證據標準,科學合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規範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南都記者關注到,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經過修改,已經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例如,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將法定賠償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但現行著作權法、專利法尚未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

謝甄珂介紹,基於上述情況,《指導意見》保持一定前瞻性,並未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劃出明確界限,為修法時相關條文的適用留有空間。

“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已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在法律適用上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具體的適用方法也是目前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廣受關注的問題之一。”謝甄珂稱,《指導意見》探索性地將懲罰性賠償法律條文中的“惡意”“情節嚴重”兩個適用要件進行細化,以期能夠更加規範地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既要讓嚴重侵權者付出沉重的侵權代價,大力遏制惡意侵權,也要防止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泛化。

《指導意見》對此明確為,假冒原告註冊商標、攀附原告馳名商標聲譽、搶注原告馳名商標等行為可認定具有“惡意”。對侵害商標權“情節嚴重”情形規定為完全以侵權為業、被訴行為持續時間長、侵權獲利數額巨大等。

南都記者 劉嫚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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