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了同居關係還需要撫養子女嗎?

解除了同居關係還需要撫養子女嗎?

案例回顧

甲與乙於2011年3月份開始同居生活,但未領取結婚證,2012年1月9日生育一女,2014年7月份,乙拋下甲及孩子失去聯繫至今,此期間孩子一直由甲一人撫養。甲訴至法院要求:孩子由自己撫養,乙按每月1500元支付子女撫養費至孩子獨立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於甲與乙同居期間生育一女的事實,有甲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及雙方村委會證明予以證實,依法應予以認定。考慮到孩子尚年幼,且一直隨甲生活,故支持甲要求撫養孩子的訴訟請求。

但根據法律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乙作為孩子的生父,應當承擔上述義務。由於甲未提供乙從事的職業及收入狀況證明,其要求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沒有依據,本院根據甲戶籍地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對子女撫養費的標準酌定為每月500元。

法顧百家說

法顧百家指出,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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