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法作出的決議,有哪些救濟途徑?

作為權力機構的業主大會,作為執行機構的業主委員會,如果缺乏監督機制,治理架構極易出現僵化甚至異化的趨勢,出現不履職的“業萎會”或被個別人把持、代表極少數人利益的“業偽會”。對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定程序或侵害業主利益作出的決議,業主可以選擇以下權利救濟途徑:

業主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法作出的決議,有哪些救濟途徑?

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業主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糾正,或要求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銷,並將處理情況通告全體業主。

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業主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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