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索要好處費未果,趁男子洗澡報警強姦,男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男子想好事,女子要好處,條件未談攏,報警被強姦:構成犯罪嗎?

一、“搖一搖”,差點搖出刑事案件

【案情介紹】

2018年6月份份一天,孫某男閒來無聊,就想起了微信“搖一搖”,竟然搖到一個自稱南方婦女的陳某。

陳某聲稱自己獨自一人來海濱城市旅遊。

女子索要好處費未果,趁男子洗澡報警強姦,男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二人聊了一會,孫某男提出一起吃飯,陳某沒拒絕,於是,孫某開車接陳某一起吃飯並喝了少量啤酒。

飯後,孫某男提出到自已辦公室坐一會(孫某開了家小公司),兩人喝了一會茶,孫某安耐不住,想要發生性關係。

陳某:大哥,你不得意思意思?

孫某明白陳某“意思”的意思,大方地說:那都不叫事。

兩人開始相互猥褻,但是,陳某突然停止,提出要先意思意思,孫某同意事後一定意思。

陳某:那,你先去洗洗吧。

陳某趁孫某洗澡時報警孫某欲強姦自已。

本案是一起真實案件,案件的證據有如下幾類:

一、陳某陳述兩人相互猥褻,孫某欲強姦自已;

二、孫某承認兩人相互猥褻及陳某讓孫某先洗澡的事實;

三、孫某否認說過意思意思。

本案的全部證據就這些,那麼對孫某定性強制猥褻或強姦未遂,是否可行呢?

(上述案例情況來源“身邊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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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孫某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所謂“猥褻罪”,就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揹他人意志,強行猥褻他人的行為。

一般來說,“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不過,這僅僅是針對婦女和兒童來講的,至於針對男性的猥褻,則應該包括強行發生性關係在內。

因為修改前的刑法,規定的僅有“猥褻婦女”,而不是“猥褻他人”,儘管只是兩字之差,但是意義卻有天壤之別。

經常有人說,差之毫釐失之千里,大概就是這個道理吧?

根據之前的法律規定,如果男性被人強行猥褻了,根本沒有地方說理,更沒有法律能夠幫助這個男性維護權利。

如今,則有了法律依據。

但是,具體的本案中,這不僅僅是法律依據的問題,更多是證據和事實方面的問題。

根據案件事實和雙方的言辭證據,可以看出“雙方互相猥褻”是客觀存在的,因為雙方均認可這一事實。

那麼,這就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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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強制猥褻罪,必然是一方使用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另一方,另一方是被迫的、無奈的。

而不可能存在雙方互相猥褻的情況。

如果雙方互相猥褻,這就說明大概率上是不存在強制手段的問題,另外也說明一件事雙方都是自願的。

但如此那就不存在強制猥褻罪的問題,不管是針對男方也好,或者女方也好。

三、孫某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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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強姦罪”,就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理論也好,法條也好,都比較枯燥且冰冷。我們就用最簡單的白話來解釋一下這個問題,希望能解釋的明白。

要構成強姦罪,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有強姦他人的動機;

2、有強姦的行為發生;

3、需要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

4、發生性關係,不是出於婦女的自願,違背了其意志。

四個條件同時具備,強姦罪才有成立的可能。

上述案例中,雙方僅僅承認存在猥褻的事實,並沒有涉及到使用暴力手段的問題,也沒有強姦事實的存在。

所以,構成強姦罪的可能性極小。

至於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志,在案例中是可以好好研究的。畢竟一個陌生人,平白無故的到了另外一個陌生人的辦公室裡,之前雙方又在一起喝了點酒。

女子索要好處費未果,趁男子洗澡報警強姦,男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此情此景,後續發生任何事情,其實都在雙方的意料之中。作為一個成年女性,也應該能夠意識到這個問題。

但是,該女子卻仍然去了男方辦公室。

目的何在呢?

其實不外乎三種可能:

1、聊天,談感情;

2、無聊,一夜情;

3、掙錢,做買賣。

這裡面,第一種情況的可能性極小;第二、三的可能性相對比較大。

如果第二種,雙方純屬自願,即便發生關係,也不存在強迫性質,更沒有違背婦女意志,當然就不存在強姦罪的問題。

如果是第三種, 雙方應該遵守契約精神,談的攏,就合作,談不攏,就拜拜,應該也不存在強姦罪的問題。

總之,一句話,這種情況下,構成強姦罪的可能性,是沒有的,誣告陷害的可能倒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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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鄒玉傑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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