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想好事,女子要好处,条件未谈拢,报警被强奸:构成犯罪吗?
一、“摇一摇”,差点摇出刑事案件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份份一天,孙某男闲来无聊,就想起了微信“摇一摇”,竟然摇到一个自称南方妇女的陈某。
陈某声称自己独自一人来海滨城市旅游。
二人聊了一会,孙某男提出一起吃饭,陈某没拒绝,于是,孙某开车接陈某一起吃饭并喝了少量啤酒。
饭后,孙某男提出到自已办公室坐一会(孙某开了家小公司),两人喝了一会茶,孙某安耐不住,想要发生性关系。
陈某:大哥,你不得意思意思?
孙某明白陈某“意思”的意思,大方地说:那都不叫事。
两人开始相互猥亵,但是,陈某突然停止,提出要先意思意思,孙某同意事后一定意思。
陈某:那,你先去洗洗吧。
陈某趁孙某洗澡时报警孙某欲强奸自已。
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案件的证据有如下几类:
一、陈某陈述两人相互猥亵,孙某欲强奸自已;
二、孙某承认两人相互猥亵及陈某让孙某先洗澡的事实;
三、孙某否认说过意思意思。
本案的全部证据就这些,那么对孙某定性强制猥亵或强奸未遂,是否可行呢?
(上述案例情况来源“身边的刑罚”)
二、孙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所谓“猥亵罪”,就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行猥亵他人的行为。
一般来说,“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不过,这仅仅是针对妇女和儿童来讲的,至于针对男性的猥亵,则应该包括强行发生性关系在内。
因为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的仅有“猥亵妇女”,而不是“猥亵他人”,尽管只是两字之差,但是意义却有天壤之别。
经常有人说,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大概就是这个道理吧?
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如果男性被人强行猥亵了,根本没有地方说理,更没有法律能够帮助这个男性维护权利。
如今,则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具体的本案中,这不仅仅是法律依据的问题,更多是证据和事实方面的问题。
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的言辞证据,可以看出“双方互相猥亵”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双方均认可这一事实。
那么,这就简单了。
因为强制猥亵罪,必然是一方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另一方,另一方是被迫的、无奈的。
而不可能存在双方互相猥亵的情况。
如果双方互相猥亵,这就说明大概率上是不存在强制手段的问题,另外也说明一件事双方都是自愿的。
但如此那就不存在强制猥亵罪的问题,不管是针对男方也好,或者女方也好。
三、孙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强奸罪”,就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理论也好,法条也好,都比较枯燥且冰冷。我们就用最简单的白话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希望能解释的明白。
要构成强奸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有强奸他人的动机;
2、有强奸的行为发生;
3、需要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4、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妇女的自愿,违背了其意志。
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强奸罪才有成立的可能。
上述案例中,双方仅仅承认存在猥亵的事实,并没有涉及到使用暴力手段的问题,也没有强奸事实的存在。
所以,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极小。
至于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在案例中是可以好好研究的。毕竟一个陌生人,平白无故的到了另外一个陌生人的办公室里,之前双方又在一起喝了点酒。
此情此景,后续发生任何事情,其实都在双方的意料之中。作为一个成年女性,也应该能够意识到这个问题。
但是,该女子却仍然去了男方办公室。
目的何在呢?
其实不外乎三种可能:
1、聊天,谈感情;
2、无聊,一夜情;
3、挣钱,做买卖。
这里面,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小;第二、三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
如果第二种,双方纯属自愿,即便发生关系,也不存在强迫性质,更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当然就不存在强奸罪的问题。
如果是第三种, 双方应该遵守契约精神,谈的拢,就合作,谈不拢,就拜拜,应该也不存在强奸罪的问题。
总之,一句话,这种情况下,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是没有的,诬告陷害的可能倒是有可能的。
如果您也对法律问题感兴趣,那么,我们欢迎您在留言里给我们分享,您对于类似问题的看法,或者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