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叔和張姨同居快二十年,李叔中風臥床三年後去世,李叔的兒子有贍養張姨的義務嗎?

靚麗茉莉


這種事不好講,這種事再法律層面上本來就很模糊,很難去解釋,這種事只能坐騎道德層面上來說,如果你是一個有愛心,有孝心的人,作為一個為你父親家庭付出二十年的老婦人來說,不是家人也甚是家人了,何必分得那麼親,即使她有自己親生兒女,但畢竟她為了你這個家已經付出很多,也值得你去回報她,且他並沒有虧待你父親,甚至可以說是優待了,一個不求回報為你父親端茶倒水,洗衣做飯,也算是替你盡孝了,贍養也是理所當然,當然了,如果你是一個沒有感恩的人,一切以利益至上,而你父親遺囑裡也沒有明確她的位置,那你要強行趕他走,那也是沒辦法的,畢竟法律上是沒承認他倆是夫妻的,而你作為你父親法律上的繼承人,你有權去支配你父親遺留下來的產業,這是你的權利,你不承認她的存在,那也是沒辦法的,法律也只能調解,不能強求的。這一切的先決條件的看你父親的意願,如果他念舊情,就會在遺囑上留下她的權利,財產是老人留下定位他有權支配,如果他沒留,那沒辦法去定義這種行為了。當然道德倫理上你會被人美所不恥,但那也只是言語說,無法給老人帶去實質幫助。


域外風塵


我三歲我舅舅把我養大,十歲時舅媽離婚,十三歲時來了一個新舅媽。

十三歲一個叛逆期孩子,不懂父親辛苦,一個沒有媽媽的家不是完整的家。可是我對新舅媽處處刁難,我舅舅,也是我的父親夾在中間左右為難。

一天晚上我一個堂哥找到我談了很久,其中一句話深深刻在我的心中。他說,你很愛你的父親,你父親也很愛你,新舅媽那怕和你父親只做一天夫妻,她就是你的媽,尊重你媽實際上尊重你的父親。我一個農村的孩子,還沒有成人,但是我懂得道理,從那天以後我尊重新媽。

後來我工作了,父親84年去世,舅媽又開始擔心我不養她,我讓她放心我盡一切贍養她。在農村先付100元我叔叔,讓他供我媽500斤稻穀,那時100斤才十幾塊錢,另外一個月給20元,生日加20,過年加40元,吃藥住院另計。我幾乎用自己的工資養她一個人,幸好我倒點香菸不然真過不去。

我父母去世了幾十年,沒有人說我不好,如果親媽我差一點沒有人說,正因為不是親媽一定要好上加好。

張姨和你父親生活了二十多年,你父親她倒床料理三年,這不是常人能做到的事情,久病無孝子,你們兄弟倆一個公職一個在國外,可以說你們不差錢。

我不知道你父親臥床三年多你兄弟倆幫你父親洗過幾次身體,我也不知道你們回家看過幾次你的父親,也不知道你們給了多少錢?

現在你的父親走了,剩下一個無依靠的張姨,她沒有退休工資,沒有醫保,雖然可能沒有和你父親打結婚證,但二十多年是你父親名義上的妻子,不是親人勝親人。

我曾多次告訴我的兒子,如果那天我找到一個老伴,我走了希望你善待她,留一戶房子讓他安身,如果生活有難處,盡你力量去幫助她。

一個人做善事,留下餘蔭庇護自己的後代,這就是積德。


王老歪49681976


我母親去世五六年了,去年父親經人介紹與一個阿姨同居了。在他們交往的時候,父親曾說過,如果他先走了,希望我能同意那個阿姨繼續住在父親的房子裡。我同意了。說實話,我都已經結婚,當了媽媽了,這個時候父親找了一個人只是陪伴他渡過晚年生活而已,於我已經沒有什麼意義了。他們在一起的這段時間,我是失落的,我心裡明白我已經成家,父親一個人很是孤單,需要有人陪伴。所以我理解父親。但是還是失落的,以前每週回去一次,每天打電話。這些日子卻沒有了。這個阿姨不太喜歡孩子,我領著孩子回去過一次,看得出很是敷衍。一個人歡不歡迎你,你是能看出來的。我也不想計較這些,免得父親為難。所以便不再帶孩子回去了。而這個阿姨每週還要回家看看她自己的兒子,有時候父親也跟著去。他們在一起生活,生活費都是父親出的。這也正常,畢竟如果不是這樣人家可能根本不會和你在一起不是嗎?說這麼多隻是覺得,很多兒女在父母找後老伴以後不是就把父母推出去不管了,而是有家卻回不去了。這樣過個二十年你再讓我去贍養她,我覺得我做不到。


BubyKing77



李叔和張姨同居快二十年了。李叔中風臥床三年後去世,李叔的兒子有贍養張姨的義務嗎?按理說是沒有的。

李叔和張姨雖然在一起過了將近二十年了,但是因為沒有領結婚證,他們兩個人的關係仍然是非法同居的關係而並不是夫妻關係。而張姨和李叔的兒子,也就難以形成繼母和繼子女的關係。雖然李叔臥床不起三年,也是由張姨床頭照顧,但李叔死後,張姨仍然不能做為家裡人在此安身,被人趕出家門沒有法律障礙。


當然,李叔及其兒子的做法,是有悖社會公德的。李叔做為公職人員,應該知道沒有結婚證會造成這樣的後果,仍然不去領取結婚證,或者立下遺囑,給自己的半路夫妻留下一些東西來養老。而是不管不顧,任由此事的發生。讓張姨做了二十年的保姆,最後分文得不到,被逐出家門,實在有些不厚道。

而做為孩子,明明知道張姨和李叔是同居關係。父親死後,看在老父親的面上,也看在張姨含辛茹苦操持家務,併為父親臥床不起三年付出的勞動上,也應該把她做為老人養起來。而卻反其道而行之,不知報恩,只知要財,將老人光屁股趕出來,實在有點忘恩負義。

做為張姨,不該糊里糊塗的就


與人住到一起,實心實意跟了人家半輩子,吃苦耐勞不說,還將自己的肉體奉獻給他。到最後卻落了個人去家失的結局。這個雖然值得同情,卻也是咎由自取。

對於此事的解決辦法,沒法從夫妻關係插手,只能做為一種勞務關係入手。我為你付出了二十年的勞動,並伺候了你父親臥床三年的病床,這個勞務費是應該李叔家出的。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做為我這個外人來看,我覺得李叔的小兒子沒有做錯,做錯的是李叔這個糟老頭子。

雖然說再婚夫妻各打各的小算盤,可既然已經在一起生活20年,張阿姨又盡心盡力的伺候李叔最後行動不便的三年,可見張阿姨是真心把李叔當成了自己的老伴。

可反觀李叔呢,他不過是把張阿姨當成免費的保姆加床伴罷了,他如果真心為張阿姨考慮,一定會在生前立一份遺囑, 房子張阿姨有居住權沒有處置權,張阿姨可以在這棟房子裡一直住到身故為止,這樣一來,張阿姨就可以安度晚年了。可李叔那個糟老頭子,什麼也沒做,讓張阿姨現在陷入這麼為難的境況。

雖然提問只是短短的一段話,但是也可以推斷出張阿姨去李叔家的時候,李叔的小兒子基本上都已經十好幾歲了,根本就不可能培養的起來感情。況且文中只說了張阿姨細心的照顧李叔,根本就沒有說張阿姨是怎麼對待李叔的兩個兒子的。現實生活中只對配偶好,對配偶前妻所生子女不好的,難道還少嗎?一個同床共枕20多年的枕邊人都不考慮你的餘生,憑什麼去苛責一個沒有感情的,算不得繼子的繼子呢?!況且李叔的小兒子做的事情,雖然讓人心寒,但也只是合法不合理,我們只能從道德上譴責,不然又能怎麼辦?

所以,再婚的女人都擦亮雙眼吧,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憑什麼伺候那個男人、照顧他的孩子?


情懷用來懷念什麼


如果他們兩個在一起並沒有傷害到其他人,尤其是兩個兒子的母親,那麼就算這麼多年,她不曾照顧這兩個兒子,她至少幫忙照顧了李叔三年,這個恩,是作為子女本來就該報答的。不管是否她是出於什麼原因。

並且我相信這麼多年,肯定也是對兩個兒子有所照顧的。一個男人帶兩個兒子肯定是有需要幫助的時候,哪怕只是幫他們準備好了飯菜,再退一步,就算只是幫李叔準備了飯菜,也是減輕了他的負擔,使得他能更好的照顧你們。


天涯海角的酷世界



給人生加油


新《婚姻法》頒佈是1994年,如果兩人同居是在1994年之前,則兩人屬於事實婚姻。現在是2018年,二十年之前是1998年,按照法律規定,兩人屬於同居關係。所以,張姨對李叔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但如果李叔留有遺囑將財產和房子贈予張姨,則張姨可以繼承房子和財產。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雖然此案張姨不能繼承李叔的財產,但張姨贍養照顧了李叔二十年,依照民法規定,李叔的兩個兒子沒有盡到贍養父母的責任和義務,應該給予張姨合理的補償。按照跨度二十年市場行情,居家保姆一個月3000到8000元人民幣,平均每個月5500,一年6.6萬,二十年132萬,所以,李叔兩個兒子如果想繼承財產和房子,必須補償給張姨132萬!

張姨辛辛苦苦照顧了李叔二十年,李家二子不僅不報恩,還將她趕出家門,讓她老無所依……實在讓人寒心!

相信法律會給張姨一個公道!





媒體人胡新成


看看評論,大多數網友都以道德為標準,譴責李老頭的兒子沒有良心。豈不知:有其父必有其子,個人認為,責任不在子女,而在於李老頭的自私和漠視。二位老人打從同居起,經濟地位就不均等,門不當,戶不對,李富張貧,二個人在一起就是湊合,李老頭或許是出於同情,或許出於寂寞選擇了張姨,也許打根上起,就沒有把張姨當成自己的妻子或愛人,而只是體健時的慰籍,生病時的保姆;張姨找李老頭就是找個經濟上的支撐,生活上的靠山,所以心甘情願地為李付出;而李老頭對張阿姨的付出,必定感覺是他有錢養活扶助了張之後應得的服務和報答,心安理得地承受,從未考慮過,自己過世後,如何安置張姨的問題。這也就是為啥同居二十年沒有領結婚證,沒有立遺囑或留封信,甚至連把子女叫到床前交代一句的機會都沒有。說坦白點,或許兒子現在的所為是李老頭生前授意或默許的也未可知。因為李老頭康健的時候或許考慮不周,那麼臥床三年難道一點考慮都沒有,這不符合人之常情吧。一日夫妻百日恩,同居二十年,對自己共同生活的女人如此不關心和漠視的李老頭,能是個有良知講道德的人嗎?張姨是個可憐的中國婦女,如果她是個有心機的女人,二十年足夠安身立命了,而現在的她只能說是善良和愚昧,從一開始,她就逆來順受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所以現在的結果其自身也有責任。法律是幫不了她啥大忙的,與論也沒有實際的救助效果,有效的無非是用二十年時間看清一個家庭而已。希望張姨此後的人生不要太受此事的影響,擺正心態,好好地健康活下去。好人自有後福,多活幾年都在裡面了。


一元復始四通八達


大實話:子女的贍養義務是和父母的養育之恩對等的,這需要在人情和法律之間進行平衡。

關於養老問題一直以來都是被很多人所關心的事情,而當養老問題涉及到再婚家庭的時候,關於老人的贍養問題就會變得更加複雜,而面對人情和法律的雙重標準,這也使得很多人難以抉擇。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關於再婚家庭養老的問題。故事說的是,李叔和張姨四十八歲時再婚,但是,兩個人並沒有領結婚證,只是同居在一起。而這一過就是20年。三年前,李叔中風癱瘓在床,張姨在病床前照顧了李叔三年。

然而,現在,李叔去世了,而李叔的小兒子則要求張姨搬出自己的家,並稱張姨不是自己的母親,自己也沒有責任和義務對張姨進行贍養,並要求張姨和她的子女一起居住。

說真的,看完這個事真的是讓人感覺李叔這小兒子也太不近人情了。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張姨不是自己的母親,並且也不曾對其進行養育。但是,張姨卻承擔了李叔子女們為其父親的養老責任。說現實一點,李叔生病的時候,本應該是其子女進行照顧的。

但是,其子女並沒有盡到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而張姨和李叔雖然在法律上不算是“夫妻”,但是,張姨卻真正地做到了一個妻子的應該做的事情。所以,從情感上來說,張姨是不愧對李叔這一家子的。

不過,要是從現實角度來說,現在這個情況對張姨來講確實不利。因為,張姨和李叔的子女之間確實不存在什麼責任和義務的關係,一方面來說,張姨沒有生這些孩子,另一方面來說,張姨在其成長方面也沒有付出什麼,所以,現在李叔的子女提出不贍養是沒有什麼問題的。畢竟,說現實一點,張姨自己也有子女,而張姨肯定是在自己的子女養育方面付出心血更多的,所以,理應由張姨自己的子女去承擔張姨的養老責任和義務。

因此,總的來說,李叔的子女不願意承擔張姨贍養義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也不應該因此受到什麼指責和批評。不過,雖然張姨和李叔在法律上不算是合法夫妻,但是,張姨和李叔的事實夫妻關係確實是存在的,而李叔在離世後,也是應該從其遺產中劃分出一些給張姨的,這也是應該的。

不過還是希望我們在生活中多講一些人情,畢竟,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要是沒有一點人情味,那就真的太沒意思了。對於這種事大家有什麼看法呢?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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