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侵權責任糾紛一審判決書(民事公益訴訟,野生動物)

高青山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民事公益訴訟,野生動物)

高青山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川18民初52號

公益訴訟起訴人: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檢察院。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區雅州大道376號。

法定代表人劉孝勇,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出庭人員吳彤,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被告:高青山,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住四川省天全縣。

公益訴訟起訴人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高青山侵權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本院於2019年10月10日立案。經查,公益訴訟起訴人於2018年8月7日起對準備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情況進行了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並適用普通程序於2019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彤出庭參加訴訟,被告高青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益訴訟起訴人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高青山賠償因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所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8,990元;2.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事實和理由:被告高青山2006年起開始攜帶獵狗上山打獵。2008年,被告高青山從高華鈺處獲得一支獵槍後便使用獵槍上山打獵。2018年1月14日,天全縣森林公安局在高青山居住的房屋搜查出大量動物肉製品及自制獵槍一支。經鑑定,該野生動物肉有普通鵟1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鷳1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雉雞60只、野豬1只、果子狸6只、毛冠鹿4只、小麂1只、赤腹松鼠5只、烏梢蛇3只、棘腹蛙8只。其中被告高青山獵捕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普通鵟和白鷳各1只已經受到刑事追究和承擔民事責任。天全縣林業局專業技術人員對高青山獵捕的雉雞、毛冠鹿等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作出《野生動物價值認定意見》,其中,能夠認定為高青山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有:果子狸6只價值7,200元,毛冠鹿4只價值9,600元,小麂1只價值600元,赤腹松鼠5只價值750元,烏梢蛇3只價值840元,共計價值18,990元。高青山應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8,990元,並在媒體上公開道歉。


【以案釋法】侵權責任糾紛一審判決書(民事公益訴訟,野生動物)


被告高青山辯稱,對認定的野生動物數量和核定的價值有異議。

公益訴訟起訴人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檢察院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

1.《公告》,擬證明檢察機關於2018年8月7日在《中國勞動保障報》上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後無相關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訴訟。

2.川農動鑑字[2018]第01號《野生動物物種鑑定結論》、鑑定意見通知書。擬證明高青山獵捕、殺害的野生動物製品中除白鷳、普通鵟兩種動物種類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外,果子狸、毛冠鹿等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三有”野生動物)。鑑定意見依法告知高青山。

3.鑑定聘請書、《野生動物價值認定意見》。擬證明經專業技術人員核定,本案中涉案的“三有”野生動物價值為:雉雞60只價值14,400元、野豬1只價值500元、果子狸6只價值7,200元、毛冠鹿4只價值9,600元、小麂1只價值600元、赤腹松鼠5只價值750元、烏梢蛇3只價值840元、棘腹蛙8只未認定價值,以上野生動物共計價值33,890元。

4.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法院(2018)川1825刑初5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相關書證、物證(照片)、證人證言等。擬證明高青山從2006年到2008年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並將獵捕所得的野生動物存放於自己家中以及其租用房屋中,生效判決對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中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白鷳、普通鵟已追究了高青山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5.照片(共8頁),擬證明天全縣林業局、森林公安局等單位採取多種形式進行過野生動物保護宣傳,被告高青山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內容。

6.證人高某、肖某等的證言,證實60只雉雞是在高某飼養場購買的,1只野豬是在肖某飼養場購買。

以上證據經質證,被告高青山僅對鑑定意見中野生動物的數量和核算價值提出異議。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該部分證據真實、合法,且能夠達到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採信。對川農動鑑字[2018]第01號野生動物物種鑑定結論中認定的野生動物數量、《野生動物價值認定意見》所核定的野生動物價值,以上關於野生動物數量和價值的認定均系由具有資質的機構或人員根據專業鑑定方法和國家主管部門頒佈的野生動物價值核算規定做出,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依法予以採信。

被告高青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高青山2006年起開始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並將獵捕所得的野生動物存放於自己家中以及其租用他人房屋中。2018年1月14日,天全縣森林公安局在高青山居住的房屋搜查出大量動物個體、肉塊。經鑑定,該查獲的野生動物包括:普通鵟1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鷳1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雉雞60只、野豬1只、果子狸6只、毛冠鹿4只、小麂1只、赤腹松鼠5只、烏梢蛇3只、棘腹蛙8只。其中,被告高青山獵捕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普通鵟和白鷳各1只已經受到刑事追究和承擔民事責任。

天全縣林業局專業技術人員受委託對高青山獵捕的雉雞、毛冠鹿等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作出《野生動物價值認定意見》,核定雉雞60只價值14,400元、野豬1只價值500元、果子狸6只價值7,200元、毛冠鹿4只價值9,600元、小麂1只價值600元、赤腹松鼠5只價值750元、烏梢蛇3只價值840元、棘腹蛙8只未認定價值,以上野生動物共計價值33,890元。其中,能夠認定為高青山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有:果子狸6只價值7,200元,毛冠鹿4只價值9,600元,小麂1只價值600元,赤腹松鼠5只價值750元,烏梢蛇3只價值840元,共計價值18,990元。

本院認為,保護野生動物對於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系統完整性具有重要意義,任意獵捕野生動物不僅會造成野生動物種群數量的減少,還會破壞生態鏈條,對生態系統造成難以恢復的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本案中,高青山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已經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的責任。高青山對野生動物數量及核定價值的異議與案件查明事實不符,依法不能成立。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高青山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8,99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高青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還包括社會公眾享有美好生態環境利益的精神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禮道歉;(七)賠償損失”。故高青山應通過公開道歉取得社會公眾諒解,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高青山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青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8,990元;

二、被告高青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雅安市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高青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錢 怡

審 判 員  周 冀

審 判 員  梅 雪

人民陪審員  周躍華

人民陪審員  黃志明

人民陪審員  徐繼偉

人民陪審員  徐永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莞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條第一款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第一款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壞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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