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才是《清平樂》的正確打開方式

近日,《清平樂》正在熱播,這部改編自米蘭lady小說《孤城閉》的長篇古裝劇,以宋仁宗趙禎的一生為線索,講述了北宋年間風起雲湧的朝堂之事和朝堂背後趙禎剪不斷理還亂的兒女情長。

這才是《清平樂》的正確打開方式

隨著劇情的發展,教科書中時常能看到的晏殊、范仲淹、歐陽修等陸續上線,這部都是“背誦並默寫全文”人物的劇,讓不少網友感嘆:“真香,越看越入迷”。法報君在追劇時發現其中暗藏很多法律點,不禁思考,同樣的事如果發生在現代,該如何處理呢?

帶著這些問題,我們採訪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何承宸,快來跟法報君看看你不知道的這些法律知識,換個新視角打開《清平樂》!

01

故事開始於北宋天盛年間,宋仁宗趙禎得知他的生母並非掌權的皇太后劉娥,而是在永定陵為宋真宗趙恆守陵的李順容。思母心切的趙禎連夜趕往永定陵,欲奔赴母親膝下盡孝承歡。後晏殊及時趕到相勸,才使其放棄了接生母回宮的念頭。那麼,回到現實中,我國法律對於養子女和養父母、親生父母之間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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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及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說,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關係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等。

但收養關係合法成立後,養子女與其生父母除了自然的血緣關係,不再有任何法律意義上的關係,養子女對生父母也不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當然,從社會良好風尚的角度而言,如果養子女對生父母自願贍養或幫助,也是值得稱頌的。

02

專注“搞事業”的皇后曹丹姝在嫁給宋仁宗趙禎之前,曾有過一段短暫的婚姻。她遵照爺爺的指婚嫁給李植,可是一心修仙的李植,在成婚當日表示不想娶妻。曹丹姝懇求他寫下和離書,在雙方畫押後,離開了李家。

那麼,現代社會中,若夫妻雙方在舉辦結婚典禮後分開,對於雙方關係和財產糾紛,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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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因此,我國夫妻關係確立的唯一依據就是結婚證。當然,現代社會中,也存在很多年輕朋友是先舉行結婚典禮,然後才登記領證。

對於已經取得結婚證後分開的,適用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領取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對於財產糾紛,首先應當區分出哪些是領證後雙方所得的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於未取得結婚證即分開的,並不屬於法律調整的婚姻關係,如果雙方典禮前長時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可按照解除同居關係的法律規定處理,如果雙方僅為戀愛關係,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可以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03

宋仁宗趙禎的叔叔八大王趙元儼在皇太后劉娥去世後,告訴趙禎:“陛下乃李宸妃有所生,(李宸)妃死以非命。”後經開棺驗屍,證明李順容並非被毒害而死,劉娥對其以皇后禮儀禮葬且以水銀保護屍身完好,趙禎才沒有聽信趙元儼的挑撥離間。

那麼,在現行法律中,對已去世的人進行汙衊、誹謗,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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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隨死亡而終止,但並不意味著允許對已去世的人進行隨意地汙衊、誹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因他人侮辱、誹謗逝者的行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如果行為人侮辱、誹謗的逝者為英雄烈士的,根據英烈保護法的規定,還可以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訴訟,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04

廢后為尼的前皇后郭氏在被准許回宮後染病,趙禎派宦官閻文應帶太醫診治。但是治病的過程中,閻文應受宰相呂夷簡的指使,為郭氏送去了加重喘疾的藥,致其病情加重而亡。那麼,這種行為是否屬於故意殺人?送藥的宦官閻文應和幕後主使呂夷簡該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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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理論,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具有殺人的故意,並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且不存在正當防衛等違法性阻卻事由。呂夷簡意圖殺死郭氏,具有殺人的故意,致使宦官閻文應送去加重郭氏病情的藥,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且造成了郭氏死亡的後果,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這起故意殺人案件並不是呂夷簡個人實施的,參與殺人的還有宦官閻文應,他受呂夷簡的指使送去加重郭氏病情的藥,與呂夷簡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呂夷簡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閻文起輔助作用,應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於閻文應可比照呂夷簡從輕處罰。

05

原作中的重頭戲——公主徽柔和內侍梁懷吉的曠世虐戀還未上線。現在還在御書房當差的梁懷吉,入宮前隨母親寄居在舅舅家,舅舅和母親因瘟疫去世後,他被和地方縣令勾結的舅母販賣到宮中做了宦官。那麼,親人出賣兒童是否算拐賣?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於拐賣兒童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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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16條的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舉重以明輕,出賣親生子女尚且構成犯罪,舅母等親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尚為兒童的梁懷吉出賣,當然構成拐賣兒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行為之一的等。拐賣兒童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存在為拐賣集團首要分子、拐賣三人以上、以出賣為目的而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方法綁架兒童、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造成被拐賣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有其他嚴重後果、將兒童賣往境外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不僅拐賣犯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同樣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6

“大宋小辣椒”張妼晗整天一哭二鬧,卻總能獲得宋仁宗趙禎的寵愛。她能夠和趙禎雙宿雙飛,直接原因是與張妼晗不和的舞女蘭苕夥同他人將禁書藏於張妼晗處,藉此嫁禍於妼晗,導致妼晗被管事責罵而跑去趙禎處哭訴,趙禎便將她留在了福寧殿。那麼,依據現行法律,蘭苕栽贓陷害行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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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蘭苕將杜撰的“違法事實”強加於張妼晗,意圖使張妼晗受到皇帝責罰,系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現實生活中,此類行為可能以誣告陷害被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形嚴重的,將涉嫌誣告陷害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3項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清平樂》還在熱播,歐陽修口中“暖日遲遲花嫋嫋”的“仁宗盛治”正徐徐鋪開,劇中還有什麼法律問題呢?歡迎夥伴們鎖定法報君的【追劇普法】,我們下期繼續開講!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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