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做了20年公司裁員只賠13個月合理嗎?

Amy美甲達人


合不合理,看勞動法吧,如果工資收入了超過了當地平均工資三倍,只能按照三倍走,而且最長不超過12個月,而不是n+1,如果沒有超過三倍,按照實際工資,n+1


Frank31176464


就題主的問題,不能一句話回答合理還是不合理,因為題主陳述員工做了20年,如果是在同一家公司連續做了20年,這裡就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第九十七條規定中,關於經濟補償基數,工作年限,以新勞動合同法實施為分界點區別分段計算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2,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3,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題主所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裁員,既然是公司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也是應該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題主所述做了20年,公司裁員後補償了13月工資,如果以今年2020年倒退回去到分界點2008年1月,工作年限是12年。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員工工作一年一個月計算補償年限,補償12個月的經濟補償。補償基數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
平均工資。

在2008年1月1日前對於經濟補償金執行的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

這個規定中,只有4種情況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主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裁員,不在支付經濟補償規定內。

現實中,各地區也不排除有的公司是合併計算工作年限。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直接按入職以後到解除合同時的工作年限計算補償年限。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支付一直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注的一大焦點,題主自己問清楚公司是怎麼計算工作年限的,也可以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凡塵漫記


企業賠償基本就那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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