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 以案釋法:瞞報呼吸道患者就診信息?警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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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疫情報告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環節。當前,我市新冠防控工作仍然維持突發事件應急一級響應,按照市防控指揮部要求,發熱或有呼吸道症狀應視為現階段與新冠肺炎疫情傳播相關聯的疾病症狀。因此,醫療機構特別是民營醫療機構切不可麻痺大意,應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對接診的不明原因發熱、咳嗽或有其他呼吸道症狀的患者要及時轉診至有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同時要做好信息登記,並及時報告,以防造成疫情的擴大和蔓延。近期,衛生監督部門在對民營醫療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醫療機構在接診上呼吸道感染病人後未上報信息的違法行為。


某門診部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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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津南區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所執法人員在對疫情防控監督檢查時發現,轄區一家門診部當日的處方籤中有一名上呼吸道感染患者的取藥記錄。經詢問調查,該單位3月25日接診該患者並直接為其開具了相關藥品,但未將該上呼吸道感染患者情況上報當地衛生院。監督員同時與當地衛生院取得聯繫,也證實其未收到門診部上報該患者的信息。

據此執法人員初步認定,該民營醫療機構存在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執法人員依法對該民營醫療機構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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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疫情防控期,為確保疫情防控效果,發揮疫情報告的重要作用,各類醫療機構均應提高守法意識,嚴格依照疫情信息上報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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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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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認識疫情報告的法律法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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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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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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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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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疫情上報制度

建立信息報告制度是應對疫情的先決條件,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1.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2.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誌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3.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絡直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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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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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疫情信息上報

新冠病毒肺炎為新發現病原,更應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控制疫情傳播。發現疑似病例、確診病例、無症狀感染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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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進行網絡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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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區級疾控機構報告,並於 2 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區級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立即進行網絡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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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首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二版)》中聚集性疫情,轄區疾控中心應在2小時內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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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

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來源:天津衛生計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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