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由死緩減刑為無期,為何?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由死緩減刑為無期,為何?丨盤點近年來死緩減為無期的落馬官員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由死緩減刑為無期,為何?

資料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7)京刑更15號

罪犯張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蘇省溧陽市,大學文化,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院經複核,於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高刑復字第515號刑事裁定予以核准。送達後即交付執行。司法部燕城監獄於2017年2月13日提出減刑建議,同年6月12日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審核後,報送本院審理。本院於2017年6月26日立案,7月3日至7月7日予以公示,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司法部燕城監獄以罪犯張曙光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對罪犯張曙光減刑。

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曙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於2014年12月16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罪犯張曙光沒有故意犯罪。

本院認為,罪犯張曙光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張曙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高文斌

審 判 員 王少波

審 判 員 張學梅

二〇一七 年 七月 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喬曉柳

案件回顧

2016年10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張曙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單位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情婦羅某(另案處理)收受上述單位的負責人楊建宇等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700餘萬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曙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張曙光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曙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在歸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由死緩減刑為無期,為何?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開始施行,針對貪官罪犯,新增了減刑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落馬官員獲刑後哪些表現可以減刑?什麼時候減?減多少?我們一起來看看。

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

什麼是悔改表現?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什麼是立功表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什麼是重大立功表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由死緩減刑為無期,為何?

如何減?減多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以上;

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6個月以上;

被判處無期徒刑,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間隔2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被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被判處死緩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

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的裁定中,應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全文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由死緩減刑為無期,為何?

盤點
近年來"死緩"減為無期的落馬官員

1、經北京高院裁定,因受賄746萬元,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中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2014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2、2008年10月18日,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因受賄696萬餘元,被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3、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因受賄1263萬元,於2012年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也被北京高院裁定將刑期減為無期徒刑。據瞭解,兩人贓款已全部追繳。

4、2009年7月15日,浙江省寧波市原市長、中國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因貪汙受賄1.9億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5、2013年7月8日,鐵道部原部長、原黨組書記劉志軍

,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11日將其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6、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原政協主席、原黨組書記陳紹基,因犯受賄罪被重慶市一中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7、2011年5月9日,深圳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許宗衡,因受賄被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8、2006年5月1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原副司令員王守業,因貪汙一億六千萬元,被軍事法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9、2010年8月13日,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10、2003年5月9日,

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11、2012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邊防總隊原總隊長呂文彥,因犯受賄罪被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12、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因收受17人賄賂款600餘萬元,2005年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之後,經過兩次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二中院經審理准予馬德減刑一年。據悉,這是馬德的第三次減刑。

文章綜合澎湃新聞、中國法院網、政知道、法制晚報等

本期編輯 宋勝男 李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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