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由死缓减刑为无期,为何?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由死缓减刑为无期,为何?丨盘点近年来死缓减为无期的落马官员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由死缓减刑为无期,为何?

资料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刑更15号

罪犯张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溧阳市,大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经复核,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高刑复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送达后即交付执行。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6月12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7月3日至7月7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法部燕城监狱以罪犯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张曙光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张曙光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曙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文斌

审 判 员 王少波

审 判 员 张学梅

二〇一七 年 七月 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晓柳

案件回顾

2016年10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单位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情妇罗某(另案处理)收受上述单位的负责人杨建宇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曙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张曙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曙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由死缓减刑为无期,为何?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开始施行,针对贪官罪犯,新增了减刑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落马官员获刑后哪些表现可以减刑?什么时候减?减多少?我们一起来看看。

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什么是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什么是立功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由死缓减刑为无期,为何?

如何减?减多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2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被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被判处死缓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

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的裁定中,应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全文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由死缓减刑为无期,为何?

盘点
近年来"死缓"减为无期的落马官员

1、经北京高院裁定,因受贿746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2014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2、2008年10月18日,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因受贿696万余元,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3、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因受贿1263万元,于2012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也被北京高院裁定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据了解,两人赃款已全部追缴。

4、2009年7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原市长、中国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因贪污受贿1.9亿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5、2013年7月8日,铁道部原部长、原党组书记刘志军

,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6、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原政协主席、原党组书记陈绍基,因犯受贿罪被重庆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7、2011年5月9日,深圳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许宗衡,因受贿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8、2006年5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因贪污一亿六千万元,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9、2010年8月13日,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10、2003年5月9日,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11、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原总队长吕文彦,因犯受贿罪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12、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收受17人贿赂款600余万元,2005年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经过两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二中院经审理准予马德减刑一年。据悉,这是马德的第三次减刑。

文章综合澎湃新闻、中国法院网、政知道、法制晚报等

本期编辑 宋胜男 李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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