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張玉環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羈押了9778天才無罪釋放

作者:王如僧律師,毒品犯罪、經濟犯罪辯護律師,詳情請戳~~~~


如何看待張玉環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羈押了9778天才無罪釋放


一、疑罪從輕


如何看待張玉環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羈押了9778天才無罪釋放


如果留意一下,就會發現兩點:

第一,這個案件中,張玉環“殺兩名兒童,並且拋屍水庫”,同時張玉環沒有任何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兩條人命又沒有任何從寬情節,就是放在現在估計也是死刑了,更何況是在1993年,可是出人意料的是,這個案件中,南昌中院卻是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第二,江西高院在1995年3月發回重審,南昌中院在2001年11月7日才再次判決,足足審了六年半。

這說明了什麼問題啊?

這說明了南昌中院在審理這個案件的過程中,也是發現了這個案件中存在證據問題的,內心也隱隱約約覺得張玉環是無辜的,依法應該判處張玉環無罪,可是判處張玉環無罪了,得罪了一大片兄弟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當時的情況,說不定還有領導介入協調了,只好疑罪從無了。

另外,看得出這個案件存在問題,卻不願意按照法律來判,這也說明了我們國家不缺乏精通法律的司法工作人員,缺乏的是敬畏法律的司法工作人員,這是張玉環悲劇的原因之一。


二、申訴是一場持久戰


如何看待張玉環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羈押了9778天才無罪釋放


入獄之後,從2001年12月份開 始,張玉環每週一封申訴信,一直持續到2019年3月份,足足寫了900多封申訴信啊,足足寫了19年啊。

這份毅力,有幾個人能做到?

如果不是張玉環申訴不息,張玉環家屬奔走不息,張玉環現在還在監獄裡服刑呢?

申訴是一場持久戰,如果不做好長期堅持的準備,可能就沒有必要申訴了。


三、為什麼江西高院改判張玉環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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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我們國家的刑事司法實務當中,一旦案件到了審判階段,要想判處無罪,十分艱難。

這個案件中,為什麼江西高院會改判無罪呢?除了張玉環、張玉環家屬、張玉環律師的堅持之外,還要留意一個細節,那就是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在再審的時候,也提出了本案證據不足,建議改判無罪的建議。

在庭審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具有兩個職能,第一個職能是指控犯罪,第二個職能是法律監督;在庭審中,人民檢察院往往無法保持足夠中立,這就導致人民檢察院一直都重視指控犯罪,有所選擇的重視法律監督。

什麼叫有所選擇呢?

那就是在庭審的時候,對於程序違法,證據瑕疵或缺陷、非法取證之類的違法現象,人民檢察院重視與否,就要看這些現象對指控犯罪有利還是不利。如果糾正了這些違法現象,可能導致非法證據排除,不利於指控犯罪的,就會和稀泥。如果糾正了這些違法現象,對指控犯罪沒有實質影響了,那就糾正也無妨。

譬如,我辦過一個當事人被控販賣毒品40多克的案件,公安機關在取樣的時候,樣品只有0.8克,明顯違反了“取樣時檢材應一克以上;不足一克的全部取作檢材”的規定;同時,經過庭審時,也確認了這個案件中,扣押、稱量、取樣時候的見證人是派出所的輔警;稱量時候,視頻也不完整,只有中間取樣過程,沒有之前的打開包裝、叫當事人指認的過程,也沒有取樣之後,當場封裝、標記的過程。這個案件中,我提出了四次重新鑑定的申請,兩次非法證據申請,人民檢察院就以一句“毒品已經收邀,無法重新鑑定”為由,就草草了事了。

可是《公安機關繳獲毒品管理規定》的規定,“對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毒品,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已過複議訴訟期限後方可銷燬。”所以收繳了,不等於銷燬了。

根據《公安機關繳獲毒品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此時毒品可疑物應該保管在公安機關的保管倉庫或者保管櫃裡面,怎麼可能不能重新鑑定了呢?

如果辦案民警在案件還沒有判決並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就私下銷燬毒品可疑物了,那麼這是一個嚴重的違法行為,由此產生的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後果,應該由公訴方及偵查機關方承擔。

法律是公正的,可是執行法律的人往往卻是有立場的。那些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正義的道理他們都懂,但是能不能做到,那就難說了。在刑事訴訟中,能不能遇到一位好的檢察官或法官,可能就是無罪與死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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