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廣州市荔灣區芳村花鳥魚藝大世界市場,不但是亞洲最大最集中的同類市場,更已成為世界同行業中最大最齊集相關產品經營的匯聚中心。從2013年至今,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這個罪名僅在廣州,就已經有171條公開裁判文書記錄(不包括非公開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出售者、收購者、養殖者刑事風險之高不容忽視。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近日,廣州公安對花鳥魚藝大世界展開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行為進行抓捕行動,筆者接到了類似的諮詢,同時在《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看到了“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CITES)保護動物的情節認定”的裁判觀點,因此筆者想對國際貿易公約附錄與司法解釋附表的野生動物量刑情節的認定,以(2017)粵01刑終1835號黃某等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為例(一審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審改判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結合分析進行分享。

本案黃某涉及收購8條紅尾蚺、4條球蟒、2條網紋蟒、2條杜氏蚺,以17400元銷售6條紅尾蚺,當場查獲杜氏蚺2條(經鑑定,該動物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球蟒2條、網紋蟒2條、紅尾蚺17條(經鑑定,上述三種動物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案黃某,一審荔灣區人民法院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二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 ‘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以及附表所列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沒有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 ”但該條如何適用,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導致嚴重的“同案不同判“現象。

問題一:

非法收購、出售CITES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但在司法解釋附表中僅有同屬或同科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沒有同屬或同科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能否參照該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執行?如球蟒、網紋蟒?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

根據CITES的定義,附錄一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確規定禁止其國際貿易,附錄二的物種為目前無滅絕危機,管制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見,公約對附錄一、附錄二中物種的保護力度明顯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製品價值核定問題的通知》亦明確: “我國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CITES)締約國,非原產我國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已依法被分別核准為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故不能參照該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執行,否則將造成量刑畸重,違背刑法謙抑理念。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問題二:

非法收購、出售CITES附錄一、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但在司法解釋附表中沒有同屬或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是否一概按照一般情形量刑?如涉案杜氏蚺、紅尾蚺。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

涉案動物雖被列入CITES附錄一或附錄二,但在《解釋》附表中並無與其同屬或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無可供參考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能認定屬於“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僅能認定為一般情形。

因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鑑於涉案球蟒、網紋蟒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不能參照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蟒”的認定標準執行,司法解釋附表中亦無同屬或同科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可供參照,涉案杜氏蚺、紅尾蚺也無可供參考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不能認定上訴人黃某屬於“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上訴人黃某犯罪數量較少、獲利不多,未造成大量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死亡的嚴重後果,屬犯罪情節較輕;同時還考慮到上訴人黃某在抓捕過程中無反抗,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表現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屬量刑畸重,本院二審予以改判。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定的罪名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唯適用法律不當,對上訴人黃某的量刑過重,本院予以糾正。

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有些甚至只為興趣而收購飼養珍貴野生動物(甚至可能不知道是野生),但卻因數量達到了《解釋》附表中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標準,而被一刀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法官發揮了法律人的智慧,運用刑法謙抑理念,使看似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黃某改判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讓當事人倍感溫暖,也使筆者倍感欣慰。

相關法律文件: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附表


作者:王敏律師(丁一元刑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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