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
他因與朋友發生爭執
用殘忍手段結束了朋友的生命
隨後潛逃他鄉
逃亡途中卻不肯收手
拐賣了年僅三歲的幼兒
讓破碎的家庭至今無法團圓
輾轉多地
隱姓埋名二十餘年的他
終被抓獲 難逃法網
5月7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拐賣兒童罪、持有假幣罪、盜竊罪一案公開宣判。
案情簡介
1996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陳某,樂某(已判刑並已死亡)與被害人李某在大田縣石牌鄉石牌村水尾內夯河的河邊發生爭執,樂、陳二人心生怨恨,便用石頭敲擊被害人頭部致其倒地昏迷。
看著李某倒地不起,擔心事情暴露的樂、陳二人在李某尚有生命體徵的情況下,將一塊百斤重的石頭綁在李某身上,將李某沉入河中致其溺亡。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樂、陳二人便騎著李某的摩托車逃走。1996年9月19日,李某的屍體在內夯河中被他人發現、報警而案發。
潛逃過程中,樂某和陳某並沒有“夾著尾巴”做人,而是打起了拐賣兒童的歹意。
1997年2月,陳某、樂某和曾某(已判刑)事先共謀拐賣租住在永安市上橋尾賴某的兒子劉某。1997年2月24日上午11時許,樂某利用賴某對他的信任,委託他照看兒子劉某之際,夥同陳某、曾某將劉某帶至莆田市,並共同商定以人民幣6000元價格將劉某出賣給劉某興(另案處理)。三人從中獲取現金3000元及面值共計10000元的假人民幣,陳某從中分得人民幣1000元及面值共計3000元的假人民幣。而劉某又被劉某興、林某(另案處理)再次拐賣,至今下落不明!
接連犯下重罪的陳某知道自己難逃法網,先後逃竄福州、泰寧等地,後以“刀劍”的身份,在石獅隱姓埋名生活了二十年。直至2018年9月27日,陳某在石獅市華僑醫院看病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陳某在故意殺害李某之前,還與樂某共謀盜竊他人財物。
1994年6月12日早上6時許,陳某和樂某事先共謀後,由樂某在外望風,陳某趁被害人樂某讀回家吃飯之機,進入被害人的補胎店盜取氣動扳手1臺及配件套筒7個。之後,由陳某予以銷贓,陳某從中分得人民幣600元。
法庭審理
經三明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拐賣兒童罪、持有假幣罪、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綜合評判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判處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拐賣兒童罪、持有假幣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同時,繼續追繳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6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陳某應賠償李某家人經濟損失人民幣815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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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1996年間夥同他人殺害被害人後開始潛逃,潛逃期間又與他人共謀並拐賣兒童,同時持有假幣,此前還盜竊他人財物。二十幾年來,陳某隱姓埋名和冒用他人身份企圖逃避法律追究,但終究還是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陳某罪跡累累,應予從重處罰。但被告人陳某所犯四罪均在
現行刑法施行之前,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經審判後,對被告人陳某故意殺人、拐賣兒童兩個主罪適用犯罪行為時法律,且鑑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親屬又代為賠償了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故對被告人陳某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17年的有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罰當其罪,被告人受到了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