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制度的设立,一是为了满足父母对子女基于亲情的心理诉求,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依旧能够得到双亲的关爱,让孩子受到的伤害降到最小。

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那么,哪些情形下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呢?

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