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学生QJ案法院没有错,处分难服众,大学是包容但不是包庇!

最近,不知道为什么,作为培养高精尖人才的高等学府总是爆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去年山东大学的留学生事件,今年山东的大学冒名顶替事件,还有最近南京某大学偷外卖事件,以及刚刚在网上引起渲染大波的浙江大学学生干部强奸事件等。

这些案件的关键词都是,大学、学生 、犯罪,大学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地方,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基础,大学是包容的,被称为清华大学永远的校长梅贻琦说过: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培养大师的地方而不是藏污纳垢的地方,现在大学的风气都成什么样子了,不说大家也都心知肚明。

言归正传,浙大这名学生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这名大学生为何被判处一年半还有缓刑呢?

来看一下法院的判决书:

浙大学生QJ案法院没有错,处分难服众,大学是包容但不是包庇!

判决书显示犯罪人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将其带到出租屋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隐私部位,意图与其发生关系,遭到被害人反抗,并扬言要报警,犯罪人因害怕而中止犯罪,事后被害人报警,犯罪人到公安机关自首。本案中最关键的地方就是犯罪人主动中止犯罪,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一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既然犯罪没有完成,应该是犯罪未遂,法院为何认定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呢?

下面就介绍一下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从二者定义上就能看出,犯罪中止是犯罪人主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防止犯罪结果的进一步恶化。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完成犯罪,未遂犯在主观意愿上还是想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只不过是因为外力原因导致犯罪破产。

在浙大学生案中,如果犯罪人不是因为害怕报警承担法律后果而中止犯罪,是因为被害人的反抗,比如被害人实施了正当防卫用硬物击中犯罪人要害部位,致使犯罪人疼痛难忍,无法进一步实施犯罪,那么犯罪人就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了。

浙大学生QJ案法院没有错,处分难服众,大学是包容但不是包庇!

二者最大的区别是不是定罪,而是量刑。对于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免除和应当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按照既遂犯进行处罚,或者根据犯罪结果可以减轻处罚。

注意,这里的“应当”和“可以”两个关键词,在法律中“应当”代表的意思是“必须”,“可以”代表的意思是“或许”,看似轻飘的两个字对于犯罪人来说却意味着几年的牢狱之灾。

说回本案,如果犯罪人是犯罪未遂,那么他就不可能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和一年半缓刑,他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适用缓刑的,因为犯罪未遂是比照既遂犯量刑的。

从分析来看,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是没有问题的。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点是浙江大学的处分,浙江大学给犯罪人的处分是留校察看12个月,很多网友认为处分过轻了。

浙大学生QJ案法院没有错,处分难服众,大学是包容但不是包庇!

犯了这么大错,哦不,不是犯错,是犯罪,犯强奸罪,还拿到了有期徒刑,得到的校内处分竟然只是留校察看,连记过的处分都没有,更何况这种情况是有可能被开除的!而且有网友这位同学的学习成绩都是倒数的,经常出入酒吧,校外租房,挂科更是家常便饭。

对于这样一个行为不端,劣迹斑斑的学生来说,不知道有什么可保护的,将来进入社会估计也不会办什么好事儿,不危害群众就不错了。这样的处分不仅不能让其改正,只会让他更加有恃无恐。

大学是包容,不是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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