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抢劫后,女子愿用清白换取随身的财物,抢劫犯构成什么罪?

遇到抢劫后,女子愿用清白换取随身的财物,抢劫犯构成什么罪?

[案例]

小陈在某一线城市工作,月收入八千的她每月扣去房租加生活费,工资便所剩无几。几个月前她看上了一款名牌项链,价值三万多,为了买下项链作自己的生日礼物,她连续半年省吃俭用。筹够钱买下后,小陈基本上每天都会带着项链出门。一天下班途中,小陈被罗某盯上了,罗某一看小陈脖子上的项链就知道价值不菲,于是冲出来用刀威胁小陈,交出项链。

这一下,小陈慌了,自己辛辛苦苦半年多才买下的项链,让她交出去,她怎么也不肯。小陈对罗某说道,“你要是不抢我的项链,我可以用身体抵偿”。罗某一听答应了小陈的要求。在罗某和小陈发生关系后,罗某一离开,小陈就迅速报了警。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遇到抢劫后,女子愿用清白换取随身的财物,抢劫犯构成什么罪?

一、罗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指的是一种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罗某虽然存在持刀威胁小陈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抢劫并非强奸,并且与小陈发生性关系的注意也是由小陈提出来的,应认为是小陈自愿造成的结果。法院认为,罗某只有抢劫的故意,没有强奸的故意,不具备强奸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遇到抢劫后,女子愿用清白换取随身的财物,抢劫犯构成什么罪?

二、罗某是否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罗某持刀威胁小陈交出项链,在听取小陈的建议后,放弃了继续抢劫的行为,应判定为犯罪中止。原因在于,小陈提出用发生性关系的条件,使得罗某主动放弃了抢劫的欲望,在这种情况下,罗某完全可以继续实施抢劫,应认定为是罗某主动放弃了抢劫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罗某从抢劫到抢劫中止过程中,并未对小陈造成实际的损害,对罗某不应处罚。

遇到抢劫后,女子愿用清白换取随身的财物,抢劫犯构成什么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罗某是涉嫌强奸罪的,原因在于小陈是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提出与罗某发生关系来换取自己的人身安全和项链不被抢走,是被逼无奈的做法。应该认为,小陈和罗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小陈的意愿的。罗某同意小陈的交换后,便从抢劫的故意转化为强奸的故意,因此也就具备了强奸罪的主观要素。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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