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约网友险遭强奸,对方因其例假而终止,强奸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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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肖雨与宋凯是通过网络认识的,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觉得比较投缘,就约定在王凯的家中共进晚餐。约会当天,宋凯看到妆容精致,形象、气质都极为的出众的肖雨,脑海中不受控制的出现一丝歹意。于是宋凯趁肖雨去卫生间时,在她正在喝的一杯果汁中加入了安眠药。药效很快发作,宋凯将不省人事的肖雨抱进卧室,打算实施强奸。但是当宋凯脱掉肖雨的衣服后才发现,肖雨正处在生理期。宋凯在看到肖雨下体处一片血污之后,顿时失去了兴致,最终没有与肖雨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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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案例1,宋凯是否涉嫌强奸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犯罪行为。

任何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在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发生的性关系,都属于强奸。

而从犯罪情节上讲,强奸罪的构成条件是并非女性自愿,以及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这里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那么回到案例,宋凯给肖雨偷下安眠药使其进入昏睡状态,失去反抗能力。随后又脱光肖雨的衣服,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是符合强奸罪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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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凯最终没有与肖雨发生性关系,那么其行为属于强奸未遂还是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首先,强奸未遂属于是犯罪未遂的一种,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例如,受害者在犯罪者对其进行强奸之前因为自身因素逃脱,或者受害者在犯罪者真正“奸入”之前获救等,这类情形,都可以归为强奸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强奸未遂犯,可以比照强奸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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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犯罪中止则是指: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二者是截然不同的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也就是说,犯罪者是自愿放弃犯罪行为,还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因素被迫放弃犯罪行为,是判断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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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案例中,肖雨处在一种不知反抗的状态,宋凯如果继续其犯罪行为的话,是可以达到强奸的目的的。不过他没有一错再错,选择了停止犯罪,应当属于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不过,即便如此,宋凯犯下强奸罪也已经是既定的事实,他还是要为自身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最后,小编想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保持自控力,约束自身的行为,是对女性最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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