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為什麼傳位給孫子顓頊而不是給兒子

3 氏族社會
  在舊石器時代的晚期,由於生產力的不斷髮展,生產關係亦不得不隨之改變,導致了氏族社會的出現。氏族社會,又稱“氏族公社”,是人類社會的第一個正式組織形式,在人類進入新石器時代後逐漸走向成熟,並基本貫穿於新石器時代的始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中說:“氏族,直到野蠻人進入文明時代為止,甚至再往後一點(就現有資料而言),是一切野蠻人所共有的制度。”又說:“氏族不僅是必然地,而且簡直是自然而然地從普那路亞家庭發展起來的……在氏族制度可得到證實的一切民族中,即差不多在一切野蠻人和文明民族中,幾乎毫無疑問地都存在過這種家庭形式。”由於黃帝是生活在中國的新石器時代,因此要想深入理解黃帝之後的發展脈絡,首先就得要理解什麼是氏族制度;而要理解氏族制度,首先就得要理解什麼是普那路亞。


  所謂“普那路亞”,是夏威夷語“punalua”的音譯,意即“親密的同伴”,摩爾根以此命名“普那路亞家庭”,將其作為群婚家庭的一種典型,是群婚制發展的第二階段。
  群婚制發展的第一階段是血婚制,又稱“血緣家庭”。在血緣家庭中,婚姻是按照輩分來劃分的:在家庭範圍以內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生下的所有子女,即父親和母親這一輩,也都互為夫妻。父親和母親們生下的子女,則構成第三代的共同夫妻圈子。也就是說,在典型的血緣家庭中,只是排除了父母和子女、祖先和子孫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而只要是一對配偶所生的子孫中的每一代,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從表兄弟姐妹、再從表兄弟姐妹等,都互為兄弟姐妹,因此也都互為夫妻,這就自然而然地包括相互的性關係。
  血緣家庭的出現,是人類在家庭組織上的第一個大進步,因為它排除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的性關係。而普那路亞家庭的出現,是人類在家庭組織上的第二個大進步,因為它排除了姐妹與兄弟之間相互的性關係。在普那路亞家庭中,一群姐妹成為一個公社的核心,而她們的同胞兄弟則成為另一個公社的核心。姐妹們是她們的共同丈夫們的共同妻子,但在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姐妹們的兄弟。這些共同丈夫之間,他們不再必須是兄弟,彼此間也不再以兄弟互稱,而是互稱為普那路亞。同樣地,一群兄弟是他們的共同妻子們的丈夫,這些共同妻子們之間也互稱為普那路亞。

  無論是血緣家庭,還是普那路亞家庭,要想確定孩子的生父都是極其困難的,而要確定孩子的生母則是非常容易的。因此,只要是在群婚制家庭,其世系就只能從母親一方來確定。又由於普那路亞家庭禁止(血緣接近的)兄弟姐妹之間發生婚姻關係,這就要求至少得有兩個以上的家庭集團相互通婚,才能維持繁衍。於是,以普那路亞家庭中的姐妹為核心,連同她們的子女和兄弟,日後就逐漸演變成了氏族。每個氏族都有一位共同的女性始祖,其後代中的每一代女性都是姐妹。這些姐妹的丈夫們都不能是她們的兄弟,只能從外族“迎娶”,而姐妹所生的兒子長大後,則要“出嫁”到外族婚配。這樣一來,氏族就成為了世系明確、內部不許通婚的獨立血緣集團。
  氏族,是氏族社會的基本組織單位。幾個血統相近的氏族組成一個胞族,幾個胞族組成一個部落,幾個部落又組成一個部落聯盟。每個氏族都會從大自然中選擇動物、植物或者意象,來作為本氏族的圖騰。所謂“圖騰”,是印第安語totem的音譯,意即“他的親族”,亦是本氏族之所以區別其他氏族的標誌。如《詩經·商頌·玄鳥》記:“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則商族的圖騰很可能就是玄鳥。又如《國語·周語下》記“我姬氏出自天黿。”則周族的圖騰很可能就是天黿。圖騰崇拜,是氏族社會的普遍特徵之一。

  在氏族社會的初期,世系是以母系血緣為紐帶,故稱為母系氏族社會。在母系社會的經濟活動中,男子負責外出打漁和狩獵,女子則負責採集果實、看家護院和養育子女。由於男子漁獵的成果在經濟生活中的價值不如女子的採集,甚至女子還在採集的過程中發明了原始農業,是以男子的社會地位一直不如女子。即便是在淺耕農業時代,社會經濟的管理權仍然掌握在女子手中。直到畜牧業普遍推廣,以及深耕農業的發明,才徹底扭轉了男子的社會地位。由於深耕農業必須使用粗重的農具,而女子在體能和力氣上都遠不如男子,所以當男子逐漸掌握農業生產的技術後,女子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就由原來的主導者退居為輔助者。
  由於男子在經濟上佔據了主導地位,其社會地位也必然隨之發生變化。於是,婚姻關係由原來的“從妻居”改變為“從夫居”,子女也由原來的隸屬母系改變為隸屬父系,畢竟追隨父親能夠繼承到更多的財產。因此,從母系氏族社會發展到父系氏族社會,這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時間大約發生在新石器時代的晚期。
  在中國的歷史典籍中,存在大量關於母系社會的記載,如:
  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無進退揖讓之禮,無衣服履帶宮室畜積之便,無器械舟車城郭險阻之備。

—《呂氏春秋·恃君》
  按照《呂氏春秋·恃君》的這段記載,由“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一句,可知當時的中國正值群婚制的母系社會;又由“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一句,可知當時的家庭形式是兄弟姐妹互為夫妻的血緣家庭。
  又如:
  神農之世,臥則居居,起則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與麋鹿共處,耕而食,織而衣,無有相害之心,此至德之隆也。然而黃帝不能致德,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流血百里。
—《莊子·盜蹠》
  按照《莊子·盜蹠》的這段記載,已經明確指出神農時期“民知其母,不知其父”,可知神農氏時期的中國正值群婚制的母系社會,而神農氏屬於新石器時代的早期和中期。又由“與麋鹿共處,耕而食,織而衣”一句,可知當時的畜牧業和農業已發展到相當水平,已經具備了由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物質基礎。緊接著,“黃帝不能致德,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流血百里”一句,寫的就是黃帝取代神農,成為華夏集團首領之事。由於社會形態的變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一個較為漫長的演變過程,因此我們可以推知,黃帝正好就處在由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階段。

  《淮南子·齊俗訓》記:“帝顓頊之法,婦人不闢男子於路者,拂之於四達之衢。”顓頊是黃帝的孫子,其天子之位的繼承人。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按照帝顓頊時代的法令,如果婦女在路上行走時沒有迴避男子,就要將她帶至四通八達的路口驅散邪氣。可見,在顓頊的的時代,已經有意識地通過禮儀的形式來強化男尊女卑的觀念,這正是五帝時期社會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過渡的突出體現。
  明白黃帝所處的社會歷史形態,是理解五帝時期權力繼承的關鍵。譬如,為什麼黃帝去世後,繼位的是他的孫子顓頊,而不是他的兒子呢?對此,歷代史書很少能有給出明確答覆的,只有西晉司馬謐《帝王世紀》寫道:“顓頊高陽氏,黃帝之孫,昌意之子,姬姓也。母曰景僕,蜀山氏女,為昌意正妃,謂之女樞。金天氏之末,瑤光之星貫月如虹,感女樞幽房之宮,生顓頊於若水。首戴干戈,有聖德。父昌意雖黃帝之嫡,以德劣,降居若水為諸侯。”在司馬謐看來,黃帝沒有傳給兒子昌意,是因為昌意德行卑劣,所以跳過兒子而直接傳給孫子顓頊。顯然,這更像是司馬謐為解釋而解釋的想當然耳,至少在史籍中鮮有昌意德行卑劣的記載,那麼司馬謐又是何以知之的呢?更何況,就算昌意的德行卑劣,那麼在黃帝的其他兒子中,難道就都是德行卑劣之人,竟無一人可傳?史籍上為何又沒有留下隻字片語的記載呢?

  為了探究五帝時期的帝位傳承,我們將《史記》中的有關內容摘錄如下:
  黃帝二十五子,其得姓者十四人。
  黃帝居軒轅之丘,而娶於西陵之女,是為嫘祖。嫘祖為黃帝正妃,生二子,其後皆有天下:其一曰玄囂,是為青陽,青陽降居江水;其二曰昌意,降居若水。昌意娶蜀山氏女,曰昌僕,生高陽,高陽有聖德焉。黃帝崩,葬橋山。其孫昌意之子高陽立,是為帝顓頊也。
  帝顓頊生子曰窮蟬。顓頊崩,而玄囂之孫高辛立,是為帝嚳。
  帝嚳高辛者,黃帝之曾孫也。高辛父曰蟜極,蟜極父曰玄囂,玄囂父曰黃帝。自玄囂與蟜極皆不得在位,至高辛即帝位。高辛於顓頊為族子。
  帝嚳娶陳鋒氏女,生放勳。娶娵訾氏女,生摯。帝嚳崩,而摯代立。帝摯立,不善,而弟放勳立,是為帝堯。
  堯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於是乃權授舜。
  虞舜者,名曰重華。重華父曰瞽叟,瞽叟父曰橋牛,橋牛父曰句望,句望父曰敬康,敬康父曰窮蟬,窮蟬父曰帝顓頊,顓頊父曰昌意:以至舜七世矣。自從窮蟬以至帝舜,皆微為庶人。
  舜子商均亦不肖,舜乃豫薦禹於天。

—《史記·五帝本紀》
  夏禹,名曰文命。禹之父曰鯀,鯀之父曰帝顓頊,顓頊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黃帝。禹者,黃帝之玄孫而帝顓頊之孫也。禹之曾大父昌意及父鯀皆不得在帝位,為人臣。
—《史記·夏本紀》
  然後,我們將其中的世系繼承關係梳理出來,如下圖所示:
  可以看到,在五帝時期,不傳位於兒子才是常態。真正傳位於兒子的案例只有一次,那就是帝嚳傳給摯。可惜帝嚳死後,摯也未能坐穩帝位,最終為其弟帝堯所代。那麼究竟是什麼力量在阻礙帝位的父子傳承呢?這就涉及到中國古代的一個傳統,叫作“抱孫不抱子”。
  “抱孫不抱子”這句話直到今天還很流行,世人常將其理解為:可以抱孫子,以示對孫子的親暱喜愛,但不能抱兒子,以示對兒子的嚴肅認真。事實上,這完全是望文生義的想當然耳,“抱孫不抱子”這句話的原文是出自《禮記》:
  《禮》曰:“君子抱孫不抱子。”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
—《禮記·曲禮上》
  王父,即是祖父。屍,是古代祭祀時代表死者受祭的活人。因此,《曲禮上》中的這句話的意思是:《禮經》上說:“君子抱孫不抱子。”這說的是,在祭祀的時候,孫子可以扮演已故祖父的神靈,代表他來接受祭祀,兒子則不可以裝扮成已故父親的神靈來代他受祭。

  可是,就血緣關係而言,明明父子之間較祖孫之間更近。為什麼血緣較遠的孫子可以代祖父受祭,血緣更近的兒子卻反倒不能代父親受祭呢?
  曾子問曰:“祭必有屍乎?若厭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祭殤必厭,蓋弗成也。祭成喪而無屍,是殤之也。”
—《禮記·曾子問》
  《曾子問》中的這段記載解釋了什麼叫作“抱孫”,它不是說祖父出於親暱喜愛而將孫子抱在懷裡,而是說在祖父亡故之後的祭禮上,由孫子扮演祖父的神靈而代其受祭。如果孫子年幼,不能正常行禮,就由他人抱著受祭。原文翻成白話的意思是:曾子問道:“祭祀一定要有屍嗎?像厭祭那樣將祭品直接供奉於神位前,不就可以了嗎?”孔子道:“祭祀成年後去世的先人必須要有屍,屍必須要由死者的孫子來擔任。如果孫子年幼,那就讓人抱著他行禮。如果沒有孫子,那就在同姓中選取個人來擔任屍。祭殤時必須用厭祭,因為祭殤是在祭祀未成年就去世的人。如果祭祀成年後去世的人而沒有屍,那就等於是將其視作未成年就去世的人了。”
  於是問題來了,不許兒子代為受祭,只許孫子代為受祭,這已然令人覺得詫異。更令人費解的是,即便沒有孫子,也不允許兒子代為受祭,而必須要在同姓中選人替代。為什麼在古代的祭禮中就這麼排斥兒子呢?難道兒子不是同姓之人嗎?

  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所使為屍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倫也。
—《禮記·祭統》
  行,音háng,行列,輩分之意。《祭統》中的這段記載,解釋了兒子在祭禮中的角色,即主祭者。原文翻成白話的意思是:祭祀的禮儀,是孫子擔任祖父的屍。主祭者是死者的兒子,因此這些被選取擔任屍的,是主祭者的子侄輩。父親作為主祭者,在祭祀時北面向屍行禮,用意就是讓其扮演祖父神靈的兒子看到自己是對父親行禮的,從而讓兒子明白事奉父親的道理。這就是父子之間的倫理關係。
  按照《祭統》中的說法,由孫子擔任屍,是為了能讓兒子教育孫子明白“事父之道”。可問題在於,要明白“事父之道”,就一定要高坐在上嗎?高坐在上,心安理得地接受自己父親的行禮,豈不恰好是有違“父子之倫”?難道主祭者不能請叔伯或者長兄為屍,自己帶著兒子一同北面而事,以此來使兒子明白事父之道?且按照《曾子問》中的記載:“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顯然,以孫為屍的目的不在於教子,而在於更好地完成祖先的祭禮。否則,需要被人抱著行禮的幼子,能夠懂得多少事父之道?更不用說在沒有孫子的情況下,必須要從同姓之子中選人替代了。同姓之子,自有他的父親教他事父之道,又何必被硬拉到主祭者家中的祭禮上來再學一遍呢?

  唐代李華《卜論》記:“夫祭有屍,自虞、夏、商、周不變。戰國蕩古法,祭無屍。”可知屍禮是自五帝至三代時就一直都有的,只是到戰國時被廢棄,以致後世對於為什麼不能選取兒子,而非要選取孫子為屍就說不太清楚了。其實,理解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明白屍禮產生的時期。屍禮產生的年代,必定是在由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五帝時期,而在母系氏族社會,男子長大後是要前往女方所在的氏族婚配的。換句話說,在母系氏族社會,兒子與父親是不同姓的,故而不能為屍而代父受祭。因此,《曾子問》上說:“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可是,如果兒子與父親都不是同姓的,難道孫子和祖父會是同姓的嗎?
  今天的讀者會有這種疑問,那是因為受此後數千年父權制的影響而形成的思維定勢。可放在由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五帝時期,孫子確實經常是和祖父同姓的。
  如前所述,氏族是氏族社會的基本組織單位,幾個血統相近的氏族組成一個胞族。由於同一氏族內的男女是不得通婚的,因此就只能是由同一胞族內的幾個氏族相互通婚,且按照事物發生發展的規律,最初必定是由同一胞族內的兩個氏族相互通婚。
  為討論方便,我們將氏族社會的婚配繁衍進行模型簡化。假設某個胞族內只有兩個氏族,分別為甲姓和乙姓。在第一代的初始狀態下,甲姓氏族只有一母所生的一男一女,分別記作“甲一男”和“甲一女”,乙姓氏族也只有一母所生的一男一女,分別記作“乙一男”和“乙一女”。

  由於氏族內不得通婚,因此甲一男長大後,需要前往乙姓氏族,與乙一女結婚。又由於此時正值母系氏族社會,世系是以母系來確定,因此甲一男和乙一女生下來的第二代子女都必須姓乙,分別記作“乙二男”和“乙二女”。同樣的道理,乙一男長大後,需要前往甲姓氏族,與甲一女結婚,兩人生下的第二代子女都必須姓甲,分別記作“甲二男”和“甲二女”。
  待到甲、乙氏族的第二代長大後,甲二男需要前往乙姓氏族,與乙二女結婚,兩人生下的第三代子女都必須姓乙,分別記作“乙三男”和“乙三女”。乙二男需要前往甲姓氏族,與甲二女結婚,兩人生下的第三代子女都必須姓甲,分別記作“甲三男”和“甲三女”。
  待到甲、乙氏族的第三代長大後,甲三男需要前往乙姓氏族,與乙三女結婚,兩人生下的第四代子女都必須姓乙,分別記作“乙四男”和“乙四女”。乙三男需要前往甲姓氏族,與甲三女結婚,兩人生下的第四代子女都必須姓甲,分別記作“甲四男”和“甲四女”。
  待到甲、乙氏族的第四代長大後,假設此時正好完成由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的過渡。於是,就不再是由甲四男前往乙姓家族,而是由乙四女前往甲姓家族婚配,生下的第五代子女也不再是姓乙而是姓甲,分別記作“甲五男”和“甲五女”。同樣的道理,甲四女也要前往乙姓家族,與乙四男結婚,生下的第五代子女分別記作記作“乙五男”和“乙五女”。

  以此類推,甲、乙氏族的第五代長大後,也仍然是由女子前往男子所在的氏族婚配,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到,當氏族處於母系社會時,氏族內的女性血緣關係是非常清楚的,甲姓氏族是由甲一女到甲二女、甲三女、甲四女,乙姓氏族是由乙一女到乙二女、乙三女、乙四女。若是有什麼權力或者財產需要遺傳和繼承的話,也可以按照這條脈絡傳承。但是,氏族內的男性血緣關係就比較混亂了。
  以甲一男為例,他年幼時生活在甲姓氏族,成年後前往乙姓氏族,與乙一女結婚,成為乙姓氏族的人。待到甲一男步入中年後,他的親生兒子乙二男已經長大,要前往甲姓氏族婚配,成為甲姓氏族的人。而與他同一氏族的第二代男性甲二男,卻是乙一男和甲一女的兒子,與自己並無直接的血緣關係。這樣一來,就使得因生產力提高而積累了剩餘財富的甲一男在尋找男性繼承人時出現了困擾。若說是傳給乙二男,可乙二男現在與自己不在同一氏族,這等於是將自己的財產白送給外姓,這是甲一男所心不甘情不願的。若說是傳給同屬乙姓家族的甲二男,可甲二男又與自己並無血緣關係,這同樣是令甲一男心不甘情不願的。
  不過隨著第三代的出現,這個困擾就不復存在了。因為從甲姓氏族前來婚配的甲三男,原本就是從乙姓氏族前往甲姓氏族婚配的乙二男的親生兒子,而乙二男又是甲一男的親生兒子。也就是說,甲三男正是甲一男的親生孫子,又與甲一男同屬乙姓氏族。因此,甲一男會非常樂於將財產傳承給甲三男,而這也正是《禮記·曲禮上》上說“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的本質原因所在。它與《禮記·祭統》中所說的“明子事父之道”毫無關係,只是因為在母系氏族社會中,孫子與祖父同姓,而兒子與父親是不同姓的,所以《禮記·曾子問》上才會說“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為了保證財產在本氏族內傳承,在沒有孫子的情況下,祖父寧可選擇同姓之人,也不得選擇不同姓的親生兒子。

  經過這番推導論證,我們就能夠理解為什麼黃帝沒有傳位給兒子昌意,而是傳位給孫子高陽了。雖然黃帝所娶的西陵之女和昌意所娶的蜀山氏女已非同一氏族,但母系氏族社會時期流傳下來的“傳孫不傳子”的思維慣性仍然很大。或許是出於黃帝本人的主觀願望,又或許是出於當時的社會壓力,於是黃帝終究沒有將帝位傳給昌意,而是待高陽長大成人後再將帝位傳給孫子,也就是後來的帝顓頊。
  可以說,伴隨著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是男性家長的“傳孫”觀念向“傳子”觀念的轉變。黃帝雖有玄囂、昌意等諸子,可繼承帝位的卻是孫子帝顓頊。顓頊雖有窮蟬、鯀等諸子,可繼承帝位的卻是侄子帝嚳。帝嚳雖然傳位給了兒子摯,但摯卻終究未能坐穩帝位。
  帝嚳娶陳鋒氏女,生放勳。娶娵訾氏女,生摯。帝嚳崩,而摯代立。帝摯立,不善,而弟放勳立,是為帝堯。
—《史記·五帝本紀》
  對於此次帝位傳承,《史記》上只有這寥寥數筆。可是,帝摯究竟做了哪些不善的事?不善的帝摯究竟是如何被趕下帝位的?其弟放勳又是憑什麼登上帝位的?這些《史記》上都沒有記載。我們合理推測,在這次帝位變更的過程中必定發生了激烈的權力衝突,因為這是有史以來的首次出現帝位傳子,必將遭受守舊勢力的強烈抵制和反對。為此,帝摯被迫失去了帝位,之後又經過各種交易和爭奪,才使得帝位落到了帝堯的手中。亦或許是因為親身經歷了帝摯的立廢,帝堯深知傳子的艱險,故而帝堯執意不肯傳位於自己的兒子丹朱,這才有了歷史上著名的堯舜禪讓。

文章原名:姚堯:《中國戰略通史》第3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