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款?

努力成为法律届小强


因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基础上,是可以用来做法院裁判劳动纠纷的依据,所以《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这样的评判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其实用人单位这样的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是非常多的。比方说:

一,规定单位的职工,工资一部分发放现金,一部分发放白菜顶账。

二,规定本单位的职工不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放了工资自己去交去。

三,规定如果本单位的职工发生了工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

曾经这样的规章制度太多了,所以劳动合同法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惩罚单位这样违法的规章制度,制定了本款。


沧浪扁舟行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每个公司都会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如果立法时限定公司只能按法律预设的制度和流程做事,又显得僵化和教条,无法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

立法固然是要保护劳动者,但企业确是劳动者的根。如果因为立法导致企业都不复存在了,那这个所谓对劳动者的保护,反而变成了最大的伤害。

为了平衡这二者之间的矛盾,立法者只得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该项权利,又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

因此,就产生了劳动法中对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等各方面的都对企业上了紧箍咒。诸如民主制定、举证责任倒置,包含本条的规定等。

理解了其立法的宗旨,以及立法背后的思维逻辑。对于理解这条来说,就相对简单多了。至于哪些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就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做判断了。

你可以简单理解为他就是一个口袋,啥都装在里面,等到需要的时候,在根据实际情况倒出来。


言鸣律师


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形,无法一一阐述。举个例子:有单位规章中规定,试用期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且事实上亦未为试用期员工办理。则员工工作一年后,以企业规章违法并侵犯员工利益为由辞职,后主张经济补偿金,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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