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后,劳动者如何维权?

颜丶颜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和组织之间能才成立劳动关系,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原则上是申请人一方是自然人,被申请人一方是组织,而不应当是自然人告自然人,劳动仲裁委应当不予受理。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明确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是指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然继续经营的单位,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并不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其三,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不违法法律的强制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仲裁委应当认定其有效。另外,张三若认为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张三并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

  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仲裁委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适用法律的错误,虽然援引条款内容前后一致,但可反映仲裁适用法律的上的不够严谨。其他观点就不在赘述。

  如果您还有法律上的疑问,欢迎关注:法律在线询问 免费私信为你解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