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投资者巨亏,“适当性义务”审查将成为投资者索赔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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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原油宝投资者巨亏,“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将成为投资者向中行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中行原油宝产品投资人巨亏引发市场关注,很多投资中行原油宝的投资人,除了本金全部亏完,还倒欠银行2倍的本金。起因系产品参与的美国原油期货暴跌。北京时间4月21日凌晨,美国WTI原油5月合约大幅下挫,最终收于-37.63美元,跌幅超过300%。原油期货价格出现了历史上首次负值。

原油宝投资者巨亏,“适当性义务”审查将成为投资者索赔的关键


原油宝到底是何种性质的产品,最近很多人也在讨论,从讨论亏损后司法中责任分配的可能性层面来看,无论是中行自己发行的产品,还是中行“撮合交易”的产品,毫无疑问,这个产品都是风险等级很高的产品,那么银行在这个交易中,可能是产品的发行人或者产品的销售方。按照2019年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相关的审判政策,应当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就中行原油宝产品而言,是否在销售时,对客户风险评级有完整流程的审查,对产品风险有完整的告知过程,所有投资人是否是“符合适当性原则”的投资者,是很重要的一个认定,必须看到,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金融产品亏损后,金融消费者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纠纷中,天平是倾向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需要背负更多的审查义务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假使原油宝的投资者起诉中行,“适当性义务”履行的证据,会成为案件的关键!当然,金融机构有些情况是可以免责的,但是在“原油宝”交易中,并不乐观,免责条件如下: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9年建行恩济支行基金案曾引起金融机构业内对销售金融产品亏损带来的赔偿责任有新的认知,原油宝事件,发生在《九民会议纪要》之后,网络资料显示,已经有投资者拟起诉中行进行索赔。结果如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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