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寶投資者鉅虧,“適當性義務”審查將成為投資者索賠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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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原油寶投資者鉅虧,“投資者適當性”審查將成為投資者向中行索賠能否成立的關鍵

中行原油寶產品投資人鉅虧引發市場關注,很多投資中行原油寶的投資人,除了本金全部虧完,還倒欠銀行2倍的本金。起因系產品參與的美國原油期貨暴跌。北京時間4月21日凌晨,美國WTI原油5月合約大幅下挫,最終收於-37.63美元,跌幅超過300%。原油期貨價格出現了歷史上首次負值。

原油寶投資者鉅虧,“適當性義務”審查將成為投資者索賠的關鍵


原油寶到底是何種性質的產品,最近很多人也在討論,從討論虧損後司法中責任分配的可能性層面來看,無論是中行自己發行的產品,還是中行“撮合交易”的產品,毫無疑問,這個產品都是風險等級很高的產品,那麼銀行在這個交易中,可能是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產品的銷售方。按照2019年最高法院《九民會議紀要》相關的審判政策,應當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投資產品、信託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計劃、槓桿基金份額、期權及其他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融資融券、新三板、創業板、科創板、期貨等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瞭解客戶、瞭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167條的規定,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銷售者請求人民法院明確各自的責任份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發行人、銷售者對金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同時,明確發行人、銷售者在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後,有權向責任方追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

“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就中行原油寶產品而言,是否在銷售時,對客戶風險評級有完整流程的審查,對產品風險有完整的告知過程,所有投資人是否是“符合適當性原則”的投資者,是很重要的一個認定,必須看到,在《九民會議紀要》出臺後,金融產品虧損後,金融消費者與發行機構、銷售機構的糾紛中,天平是傾向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需要揹負更多的審查義務及相應的舉證責任,假使原油寶的投資者起訴中行,“適當性義務”履行的證據,會成為案件的關鍵!當然,金融機構有些情況是可以免責的,但是在“原油寶”交易中,並不樂觀,免責條件如下:金融消費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拒絕聽取賣方機構的建議等自身原因導致其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不適當,賣方機構請求免除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費者能夠證明該虛假信息的出具系賣方機構誤導的除外。賣方機構能夠舉證證明根據金融消費者的既往投資經驗、受教育程度等事實,適當性義務的違反並未影響金融消費者作出自主決定的,對其關於應當由金融消費者自負投資風險的抗辯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9年建行恩濟支行基金案曾引起金融機構業內對銷售金融產品虧損帶來的賠償責任有新的認知,原油寶事件,發生在《九民會議紀要》之後,網絡資料顯示,已經有投資者擬起訴中行進行索賠。結果如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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