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的量罪依據,到底如何界定

如何解決這種恥辱性的“見死不救”為標誌的時代道德困境,訴諸法律,還是重建道德?人們面對道德的失範,往往會想起法律的武器。


“見死不救”的量罪依據,到底如何界定


2004年11月12日晚11時30分,海南東線高速路122公里處發生一起車禍:海南某公司的韓某被大貨車擠壓到護欄上兩個多小時,萬寧市人民醫院的120急救醫生到達現場後僅僅是摸黑簡單地查看了一下情況,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車上。韓某因失血過多,兩小時後死亡。

“見死不救”事件屢屢發生一再表明,這一社會問題,僅僅靠道德的約束和有限的法律責任是遠遠不夠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懲治這種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質的冷漠和怠責行為。也就是說,國家公務員在樹立和倡導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上應當起到模範帶頭作用,這種“應當”可以提升到法律義務的層面;每個公民應當對自己義務範圍內的危險情勢負有義不容辭的救助義務,這種責任也可以強制提到法律的層面上。


“見死不救”的量罪依據,到底如何界定


早在2001年的全國人代會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議案。建議刑法增加新罪名:“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

“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等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造成的社會影響相當惡劣,在有些國家早已有此類立法。在這次人代會上,劉如軍等32位代表也就此提出議案,他們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立法內容應包括犯罪行為的法律界定和懲治條款等。

有法律學者建議規定:公民對於國家公共利益與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危害時,負有救助義務;對於“見死不救”的行為,可以按其社會危害性及責任人當時的主客觀條件,追究其刑事責任。


“見死不救”的量罪依據,到底如何界定


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政協委員也曾提出建議——設立“見死不救罪”,並同時制定“見義勇為獎勵法”。

他們認為,“見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據,可以參考造成事情後果的輕重、事情發生時當事人的處置態度等等。見義勇為者獎勵可根據當事人當時的獻身程度、事情發生時的危急情況,以及所取得的有效後果等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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