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嚴肅追究虛假司法鑑定法律責任

司法部:嚴肅追究虛假司法鑑定法律責任

光明網08-17 16:09

本報訊(記者盧越)8月15日,司法部對修訂後的《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規定將嚴肅追究鑑定人和鑑定機構作虛假鑑定的法律責任。

新修訂的徵求意見稿對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的准入條件做了新規定。《機構登記辦法》提高了司法鑑定機構的准入門檻,將准入資金從2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同時新增註銷情形,包括擅自停業、歇業1年以上的;有效期限屆滿未能通過延續審核的;設立鑑定機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終止的;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的等情形。

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徵求意見稿新增:嚴肅追究鑑定人和鑑定機構作虛假鑑定的法律責任。其中規定,司法鑑定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故意做虛假鑑定的將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鑑定機構若違反規定,將面臨停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將撤銷登記。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保密、時限和錯誤鑑定、虛假鑑定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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