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严肃追究虚假司法鉴定法律责任

司法部:严肃追究虚假司法鉴定法律责任

光明网08-17 16:09

本报讯(记者卢越)8月15日,司法部对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将严肃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准入条件做了新规定。《机构登记办法》提高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将准入资金从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同时新增注销情形,包括擅自停业、歇业1年以上的;有效期限届满未能通过延续审核的;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等情形。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新增:严肃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司法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将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若违反规定,将面临停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撤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误鉴定、虚假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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