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關於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司法部印發了《關於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問司法部制定《意見》

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我國律師隊伍是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的鮮明特色和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業為民、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具體實踐。黨中央高度重視公益法律服務事業發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引導律師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公益性法律服務。在全面依法治國新形勢下,進一步支持、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有利於加快建設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等方面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有利於培養律師社會責任感,提高律師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擴大律師服務領域和社會影響力。為了進一步發展公益法律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服務需求,促進律師行業健康發展,司法部在深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關於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意見》。這是在新中國成立70週年、律師制度恢復重建40週年之際司法部出臺的關於律師公益法律服務的第一份專門性文件,必將對促進我國公益法律服務事業做大做強做優產生積極影響。

2.請簡要介紹一下近年來

我國公益法律服務事業的發展情況

答:近年來,在新一任司法部黨組領導班子的正確領導下,律師工作始終堅持黨建引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著力踐行服務為民根本宗旨,推動公益法律服務事業取得了新發展。一是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意識不斷增強。廣大律師自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踐行人民律師為人民的宗旨,積極參與各類公益法律服務,服務為民、服務大局的自覺性、主動性不斷提升,湧現出一大批先進典型,贏得社會各界廣泛讚譽。積極投身公益、熱心支持公益,已經成為律師行業的一種風尚和價值追求。二是律師公益法律服務覆蓋面不斷擴大。將低收入群體、殘疾人、農民工等特殊群體作為公益法律服務的重點對象,幫助其依法維護權益。推進村(居)法律顧問全覆蓋,組織律師為全國60多萬村(居)擔任法律顧問,提供專業、就近、便捷的法律服務。持續開展法治援建幫扶活動,組織律師到邊疆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提供志願服務,成功解決了全國174個縣無律師問題。

三是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新舉措不斷推出。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保障每一個刑事案件被告人都能獲得律師辯護。開展律師調解工作試點,幫助當事人省時省力解決糾紛,緩解法院“案多人少”壓力。組織律師協助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開展信訪接待、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化解、重大案事件處置、城市管理執法等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組織律師常態化開展民營企業“法治體檢”活動,努力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四是律師公益法律服務理念方法不斷創新。依託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三大平臺,整合律師服務資源,延伸服務觸角,為群眾提供更加專業、便捷、普惠的法律服務。順應信息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趨勢,通過建立服務微信群、公眾號、研發智能法律服務軟件等方式,推動公益法律服務從傳統服務向移動服務、預約服務、定製服務、智慧服務方向發展。總的看,我國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提升,公益法律服務網絡初具規模,40多萬律師已經成為我國公益法律服務的中堅力量,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律師公益法律服務還存在不少問題和短板,需要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工作保障,努力實現規範化、長效化、制度化,更好滿足全面依法治國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新期待。

3.《意見》對進一步促進律師參與

公益法律服務提出了什麼樣的總體思路

答:《意見》提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組織、引導、支持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大力發展公益法律服務事業,推動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制度化、規範化,構建覆蓋城鄉、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增強人民群眾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通過努力,使廣大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意識不斷增強,服務覆蓋面持續擴大,服務質量逐步提升,體制機制更加健全,激勵保障措施更加完善,職能作用更加凸顯,促進律師隊伍親民、愛民、為民的良好形象進一步樹立,律師職業社會認可度、滿意度、美譽度進一步提升。

4.《意見》在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方面

提出了哪些具體工作措施

答:《意見》從六個方面規定了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主要措施:一是拓展服務領域。鼓勵律師擔任村(居)法律顧問、參與普法宣傳、參與法治幫扶、調解矛盾糾紛、協助黨政機關做好信訪接待、涉法涉訴案件化解工作等。二是增強服務實效。準確把握人民群眾新需求,重點為城鄉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提供民生領域法律服務,主動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加強與社會力量合作,創新服務形式,積極發展“互聯網+”公益法律服務。三是明確服務要求。倡導每名律師每年參與不少於50個小時的公益法律服務或者至少辦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律師在公益法律服務中做到勤勉盡責,保證服務質量。

四是提升服務能力。發展公益法律服務機構和公益律師隊伍,加強公益法律服務業務技能培訓和研討交流,做優做強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品牌,促進公益法律服務專業化、職業化。五是注重示範引領。積極培養和選樹公益法律服務先進典型,總結推廣有益經驗和做法,鼓勵青年律師、實習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明確中共黨員律師等應當在公益法律服務中發揮表率作用。六是開展考核評價。將公益法律服務情況作為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完善公益法律服務評價機制,將評價結果與律師事務所、律師評先評優掛鉤。

5.《意見》在調動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

的積極性方面提出了哪些工作保障措施?

答:為增強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獲得感、榮譽感,更好調動律師工作積極性,《意見》專設一章規定了工作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加強經費支持。推動將符合條件的律師公益法律服務事項納入各級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爭取財政預算和資金支持。要求有關單位組織律師無償服務時,一般應協調相應的工作經費,為律師提供適當的工作補貼。充分利用中央彩票專項公益金等資金開展公益法律服務活動,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項目合作等形式支持公益法律服務。二是完善激勵措施。各地推薦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選舉律師協會負責人,以及選派律師參加國內外交流培訓等活動、開展機關企事業法律顧問選聘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在公益法律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律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律師協會對在公益法律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律師、律師事務所酌情減免個人會費、團體會費。三是大力表彰宣傳。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對在公益法律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本系統評先評優活動中優先考慮,並積極推薦其參加勞動模範、道德模範或者其他形式的評選表彰。組織各類媒體大力宣傳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做法成效和感人事蹟,展示律師隊伍良好精神風貌,增強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榮譽感、自豪感。

6.如何確保《意見》貫徹落實到位

答:《意見》明確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負責指導、推動本地區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促進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深入開展。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意見》鼓勵各地根據當地發展狀況和群眾實際需要,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公益法律服務工作模式、組織形式、運作方式。為形成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整體合力,《意見》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宣傳、民政、工會、婦聯、殘聯、工商聯等有關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並完善跨區域協作等工作機制,搭建合作平臺。

延伸閱讀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關於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意見》答記者問

為充分發揮律師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組織、引導、支持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大力發展公益法律服務事業,推動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制度化、規範化,構建覆蓋城鄉、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增強人民群眾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堅持黨建引領,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在公益法律服務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模範作用;踐行為民宗旨,著力服務和保障民生,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鼓勵志願奉獻,引導律師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主動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經費保障和工作激勵措施,調動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積極性。

(三)工作目標。廣大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積極性、主動性不斷增強,公益法律服務覆蓋面持續擴大,服務質量和水平逐步提升,體制機制更加健全,激勵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在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服務需求、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作用更加凸顯,促進律師隊伍親民、愛民、為民的良好形象進一步樹立,律師職業社會認可度、滿意度、美譽度進一步提升。

主要措施

本《意見》所稱公益法律服務,是指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無償法律服務。

(四)拓展服務領域。鼓勵、引導律師為殘疾人、農民工、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提供公益法律服務;擔任村(居)法律顧問,為城鄉群眾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供服務;參與公益性法治宣傳活動,擔任普法志願者、法治輔導員等;在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或者通過其他渠道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參與法治扶貧活動,到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擔任志願律師;協助黨政機關開展信訪接待、涉法涉訴案件化解、重大突發案事件處置、城市管理執法等工作;提供公益性律師調解服務,志願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參與民營企業“法治體檢”公益服務;從事公益法律服務政策研究、立法論證、學術交流、人才培養等工作;為公益法律服務活動提供贊助或者支持;從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務。

(五)增強服務實效。突出服務重點,圍繞滿足群眾基本法律需求,優先為城鄉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強化勞動、就業、社保、教育、醫療等民生領域法律服務,主動為脫貧攻堅、汙染防治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服務。準確把握服務對象需求,針對不同受眾和不同主題,善於用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靈活有效的方式開展服務,增強服務針對性、吸引力。支持律師自主選擇與其專業特長、實踐經驗、興趣愛好等相適應的服務內容和方式,調動律師參與積極性。創新服務形式,探索“互聯網+”公益法律服務模式,充分運用中國法律服務網、微信、微博、手機APP等服務載體,提供線上諮詢、智能診斷、信息推送等形式的遠程在線服務。加強與高校法律診所、有關社會團體、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等社會力量的合作,共同開展公益法律服務活動。

(六)明確服務要求。律師應當積極參與黨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組織的公益法律服務活動。倡導每名律師每年參與不少於50個小時的公益法律服務或者至少辦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各地可以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律師行業實際,制定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的具體指導標準,並可以根據律師執業地域、年齡、身體狀況等分類提出要求。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的計算方法由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確定。律師從事公益法律服務應當依法依規,勤勉盡責,可以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對服務內容、方式、工作條件等進行約定,規範服務流程,保障服務質量。

(七)提升服務能力。發展公益法律服務機構和公益律師隊伍,加強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提高公益法律服務專業化、職業化水平。各律師協會普遍設立公益法律服務專門委員會,鼓勵設立未成年人保護等領域的公益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律師協會開展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行業領軍人才培訓、青年律師培訓等培訓活動時,應當把公益法律服務培訓作為重要內容。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公益法律服務業務技能培訓和研討交流活動,加強公益法律服務政策理論研究。做優做強中國法律服務網、“援藏律師服務團”、“1+1”法律援助志願者行動、“同心·律師服務團”等公益法律服務品牌。

(八)注重示範引領。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積極培養和選樹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先進典型,總結推廣有益經驗和做法。中共黨員律師、擔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的律師、律師協會評選表彰的歷屆優秀律師、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常務理事以及知名律師等應當在公益法律服務中發揮表率作用。鼓勵、支持青年律師、實習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在實踐鍛鍊中提升道德修養和業務能力。各律師事務所特別是大型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事務所應當積極組織、支持本所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在活動時間、經費場地、績效考核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

(九)開展考核評價。律師、律師事務所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時應當注意保存相關工作記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組織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時,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等行政規章和行業規範要求,把公益法律服務情況作為重要考核內容。完善行業主管部門和律師協會評價、服務對象評價、社會公眾評價、服務主體自評相結合的公益法律服務評價機制,將評價結果與律師事務所、律師評先評優掛鉤。

工作保障

(十)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負責指導、推動本地區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促進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深入開展。鼓勵各地根據當地發展狀況和群眾實際需要,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公益法律服務工作模式、組織形式、運作方式。積極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與法院、檢察院、公安、宣傳、民政、工會、婦聯、殘聯、工商聯等有關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機制,搭建合作平臺。完善跨區域協作和對口支援機制,組織、支持律師到欠發達地區和律師資源匱乏地區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十一)加強經費支持。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主動向當地 黨委、政府彙報律師公益法律服務開展情況及成效,推動將符合條件的律師公益法律服務事項納入各級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爭取財政預算和資金支持,加大經費保障力度。有關單位組織律師無償服務時,一般應協調相應的工作經費,為律師提供適當的交通、食宿等工作補貼。探索通過發放法律服務消費券形式提供公益法律服務。拓寬經費來源,充分利用中央彩票專項公益金等資金開展公益法律服務活動,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項目合作等形式支持公益法律服務。

(十二)完善激勵措施。各地推薦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選舉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及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負責人,以及選派律師參加國內外交流培訓等活動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在公益法律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律師。有條件的地方律師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對在公益法律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律師、律師事務所酌情減免個人會費、團體會費。指導、推動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選聘法律顧問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聘在公益法律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十三)大力表彰宣傳。對在公益法律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在本系統評先評優活動中優先考慮,並積極推薦其參加勞動模範、道德模範或者其他形式的評選表彰。組織各類媒體大力宣傳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做法成效,深入報道律師服務為民的感人事蹟,生動展示律師隊伍的高尚道德品質和良好精神風貌,增強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榮譽感、自豪感。

來源丨司法部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關於促進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意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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