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年底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控制在20至90個工作日內

成都全搜索新聞網4月24日訊 據市政府網消息,日前,成都市出臺《關於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方案》明確,2020年底前,進一步完善審批流程,深入推進差異化分類改革,細化工程建設項目分類,將全流程審批用時控制在20至90個工作日以內,全面提升市場主體獲得感,努力建設符合國際標準的一流營商環境。  

原文如下:

成都市關於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提質增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對試點城市的安排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舉措複製推廣借鑑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19〕8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的函》(建法函〔2019〕207號)的新要求,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2018年改革試點和2019年優化提升基礎上,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指標體系,針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和關鍵節點,繼續加大改革力度,不斷提升審批效率,優化服務質量,降低企業成本。到2020年6月底前,開展“清單制+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進一步優化提升告知承諾制效率。2020年底前,進一步完善審批流程,深入推進差異化分類改革,細化工程建設項目分類,將全流程審批用時控制在20至90個工作日以內,全面提升市場主體獲得感,努力建設符合國際標準的一流營商環境。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放管服相結合。切實推動政府職能從重審批向強監管、優服務轉變。凡是在事前審批中提出簡政放權措施的,應同步配套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形成閉合管理,確保減事項不減責任,放權限不弱服務。  

(二)堅持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結合。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指標體系和國內營商環境建設先進城市經驗做法,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向3.0版躍升,打造符合國際標準的一流營商環境。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梳理當前存在的與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要求不符、與市場主體需求不符的問題,有針對性深化改革舉措。  

(三)堅持國家要求與成都實際相結合。全面落實國家改革要求,立足成都實際,進一步發揮試點城市先行先試優勢,繼續加大探索創新力度,爭取為國家和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貢獻更多可複製可推廣的特色經驗。  

三、工作措施  

(一)開展“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按照項目分類管理原則,在以下三類項目中開展“清單制+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  

1.社會投資小型倉庫、廠房等工業類建築工程。即具備合法土地手續,符合規劃條件的,建築面積不大於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於24米、地下室工程面積不大於2000平方米的結構簡單、功能單一的社會投資小型倉庫、廠房等工業類建築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項目除外)。 

2.帶方案出讓土地和小型標準化工程。即帶方案出讓土地以及規劃建設條件明確、建築結構相對簡單或採用標準化方案設計、對城市風貌影響較小的建築工程和小型服務設施等,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階段合併為一個階段,符合條件的一併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既有建築改造工程(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和特殊建設工程除外)。不增加建築面積、不改變使用性質或改變後用於公共配套或民生服務、不發生重大結構改變的既有建築改造工程,包括既有建築加裝電梯、外立面改造等,參照社會投資小型倉庫、廠房等工業類建築工程。  

開展改革試點的項目,要進一步精簡環節、壓縮時限、降低成本。其中,社會投資小型倉庫、廠房等工業類建築工程從取得用地到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控制在20個工作日以內,帶方案出讓土地和小型標準化工程全流程審批時間控制在30個工作日以內,既有建築改造工程全流程審批時間控制在25個工作日以內。 

“清單制+告知承諾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包括: 

1.公佈審批事項清單和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按照“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項目類型和風險等級,分別明確不同項目類型需要審批的事項或不需要審批的事項清單,以及實施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清單,並細化相關改革措施和標準要求。未在清單中公示的事項,一律不得要求申請人辦理。其中,1500平方米以下的低風險社會投資小型倉庫、廠房等工業類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前的審批事項全部實行告知承諾制。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經信局等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下同)  

完成時限:2020年4月25日前  

可檢驗成果:制定審批事項清單和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2.制定審批流程圖。分類梳理制定社會投資小型倉庫、廠房等工業類建築工程,帶方案出讓土地和小型標準化工程,既有建築改造工程三類項目的審批流程圖和各階段辦事指南。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 

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發改委、市水務局、市經信局等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4月25日前 

可檢驗成果:制定審批流程圖和各階段辦事指南 

3.新供應土地項目(含出讓和劃撥),屬地政府應當在土地供應前完成文物勘探、岩土勘察等工作。既有土地,未開展文物勘探和岩土勘察的,由項目屬地政府代辦,自土地合法持有人提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責任單位:市文廣旅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4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制定相應辦事指南並公佈 

4.取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除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外,其他實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的項目免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由企業對施工圖設計文件質量承諾即可,設計單位應當將設計文件及自審結果上傳“成都市數字化審圖系統”備案,政府部門進行事後監督檢查。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 

責任單位:市人防辦、市衛健委等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5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制定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 

5.精簡社會投資小型倉庫、廠房等工業類建築工程審批。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實行即來即辦。 

牽頭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責任單位:市住建局等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5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制定相關配套制度,修改完善辦事指南 

(2)免於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手續,生態環境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4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納入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名錄並建立事中事後監管機制 

(3)針對社會投資小型倉庫、廠房等工業類建築工程,附屬小型市政公用設施接入服務實行零上門、零審批、零成本的“三零”服務,水、電、氣、通訊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負責辦理市政公用設施接入涉及的審批服務手續並完成建設。 

牽頭單位:市水務局、市經信局 

責任單位:市網絡理政辦等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相關市政公用服務單位 

完成時限:2020年4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制定水電氣訊專門流程圖和相應辦事指南 

6.實施差別化監管。對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範圍的建設項目,根據質量安全風險等級情況,工程監督機構在施工過程中開展差別化監管。按規定屬於質量安全低風險的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開展不超過兩次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5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落實相關改革措施  

7.強化告知承諾項目風險管控。園區管委會或項目屬地政府應當充分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和信用評價管理等措施,全面加強“清單制+告知承諾制”項目風險防控,定期針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和項目質量安全控制等監管風險點,開展跟蹤檢查,檢查結果與信用評價聯動,強化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6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梳理風險點,完善雙隨機執法檢查制度和信用評價制度  

(二)精簡審批流程 

8.優化項目分類。為實現項目精準管理,在目前8類項目基礎上,增加既有建築裝飾裝修項目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2類項目,並制定審批流程圖和辦事指南。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網絡理政辦、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4月25日前 

可檢驗成果:制定並公佈既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項目流程圖和辦事指南 

9.取消項目建議書審批。在部分項目中,探索取消項目建議書審批。 

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12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公佈取消項目建議書的項目範圍 

10.擴大審批階段合併的項目範圍。推廣成都高新區試點經驗,將合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和施工許可階段的項目範圍從重大基礎設施一體化開發項目擴大到拆遷安置房、人才公寓等。 

牽頭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 

責任單位: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6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制定階段合併實施辦法和審批流程圖 

11.簡化招標備案手續。取消對企業投資核准和備案項目招標事項的核準和備案,優化為網上填表並進行信用承諾。不需要立項的單獨裝修、拆除、修繕項目,其項目招標事項由項目業主按規定自主確定。不得擴大國家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不再將《國家投資項目招標核准表》和《非國家投資項目招標核准表》作為項目招標前置要件。取消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代建合同(代理業主合同)備案。  

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網絡理政辦、市公資交易中心 

完成時限:2020年3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取消相關事項及備案,建立事中事後監管機制 

12.優化安全監督手續。將工程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併辦理。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及管理人員信息,並作出書面承諾,即完成安全監督手續辦理。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6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修訂辦事指南和審批流程圖 

13.調整施工許可審批範圍。將可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限額調整為工程投資額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符合土地和規劃要求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需要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在建設項目審批平臺完成項目信息填報、上傳質量安全承諾書後即可開工建設。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  

責任單位: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6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制定並實施縮小申請施工許可證項目範圍的制度文件   

(三)提高審批效率  

14.提高考古勘探發掘工作效率。加強考古勘探發掘工作力量,建立與全國範圍內具備考古資質的機構、大學的合作機制。明確考古勘探發掘服務標準,建立考古機構信用評價管理機制。實行考古勘探發掘提前介入服務,在項目合規性審查和土地拆遷完成後,提前開展考古勘探發掘工作,在建設條件集成前完成考古勘探發掘工作並出具《成都市地下文物調查勘探試掘完畢通知書》。 

牽頭單位:市文廣旅局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6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建立考古合作單位選取機制,制定考古勘探發掘服務標準、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和提前介入工作流程並實施 

15.提高區(市)縣規委會審議效率。各區(市)縣政府應當按照市級統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規委會審議章程,明確規委會議事規則、審議事項、審議項目範圍、召開頻率和出具會議紀要的時限等內容。規委會召開時間間隔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規委會議紀要原則上在會議召開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經規委會審議的方案,應當一次性告知修改要求。各區(市)縣規委會章程應當在制定實施後5個工作日內報市規委會辦公室備案。市規委會辦公室應加強對區(市)縣規委會章程制定的指導,每季度對區(市)縣規委會召開情況開展一次督查,並通報督查結果。 

牽頭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12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2020年4月底前,指導各區(市)縣政府制定規委會章程;每季度有督查結果通報記錄  

16.推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標準化。制定審批標準,明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技術文件的內容、技術指標等編制要求;明確市、區(市)縣兩級規劃審批權責劃分;明確工程規劃許可審查工作要求,提高審批規範化水平,減少自由裁量權。  

牽頭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6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制定審批標準 

17.深化牽頭責任制。按照“一家牽頭、綜合服務、一次告知”的原則,階段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對本階段內審批過程中存在的爭議開展並聯協商,負責建立本階段聯合輔導機制,根據建設單位申請,組織提供項目報建綜合服務。繼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諮詢投訴服務模塊功能,形成部門協同、線上線下聯動的審批諮詢輔導服務機制。 

牽頭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 

責任單位: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6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建立階段諮詢輔導服務機制   

(四)降低審批成本 

18.降低報建成本。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0平方米)的倉儲、物流類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其他工業類建設項目,降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住建局 

責任單位: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6月底前 

可檢驗成果:制定降低企業報建成本的制度文件並報省級相關部門 

19.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標準。將下列新建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標準降為零:(一)工業生產企業在廠區範圍內的各類建築;(二)新建專業物流倉儲設施;(三)單獨修建的公共廁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變配電房(站)、開閉所、區域機房等公益建築;(四)加油站、加氣站、發射塔、水塔、老舊居民樓小區改造項目。 

牽頭單位:市人防辦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市級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  

完成時限:2020年4月15日前  

可檢驗成果:在實際項目中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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