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簡單越幸福越快樂
最近,江蘇省揚州市,一公司的兩名質檢員,因為拒絕加班,導致公司延遲交貨,損失12萬元,兩質檢員被法院判決賠償公司損失1.8萬元。此事引起廣泛議論。
題主提出,企業忙時不加班要賠償企業,不忙時沒班加是不是也要給員工賠償?這個問題提得好。
我的看法是,如果忙時不加班要賠償企業損失,那麼不僅不忙時沒班加要給予員工補償,且不忙時沒事做也不可裁員,必須及時足額髮放員工工資。這是“以己之矛攻己之盾”的思維邏輯。
員工加班,必須是自願的,不得強迫員工加班。這是勞動法對用工方的約束。勞動法要求,加班,需要和員工商議。既然是商議,員工就有拒絕的權利。
員工拒絕加班,公司應該另外想辦法解決加班人手不足問題。人手不夠,就應該控制訂單,這是公司的義務。而不是明知道人手不足,還盲目接訂單,以至於完不成造成違約,損失12萬元。
法院判決員工忙時沒有加班賠償公司損失,依此邏輯,公司沒生意時也不得裁員,且必須及時足額髮放員工工資。如果不能做到這一點,那麼就是雙標。
業務忙,是公司的事,是否加班由公司決定,加班人手也由公司解決,與員工沒有直接關係。員工可以拒絕加班,且公司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因為損失不是員工不加班造成的,而是公司生產組織不當,人員調度不到位造成的。
如果此判決生效,將開了一個不好的頭,那就是職場可以強迫員工加班,哪怕是沒有加班費,加班時間超過員工身體的承受能力,勞動量超過員工身體負荷等,員工也必須服從,否則,員工將面臨鉅額賠償。如此,用工方和就業者之間平等協商的用工機制將被打破,和諧的勞動關係被破壞,員工的勞動權利沒有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將無法實現。
總結:公司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有權決定是否加班。公司不得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要求員工賠償所謂的損失。
題外話:員工在沒有特殊困難的情況下,要理解和體諒公司的難處,配合公司的加班安排,及時完成緊急訂單。公司興旺,員工也是受益者。
職場老魚頭
加班大部分員工是願意加班的因為工資收入加班費佔很大比例,但是員工也有不加班的權力誰沒有個急事或者太累想休息一下的,做為公司的管理層應該去協調對應而不是粗暴的拒絕。
基礎管理一水哥
忙時不加班要賠償企業
不忙時不加班企業賠償員工
字面推理是這樣的
但是實際邏輯可能實現不了
不忙不加班要是企業給賠償的話
估計企業老闆要開福利院了
再者
從主動和被動方來看
員工為了獲取報酬
確實是屬於被動方的
這種情況沒有辦法
因為是端著老闆們的飯碗吃飯
我們除了付出勞動
獲取微薄收入沒有其他辦法
所以只能讓自己變強
有一天咱也當了老闆
就不用再受壓迫了[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