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妻子被判承擔夫妻共同債務78萬元!

以下是一則真實案例,最後筆者給出詳細的法律建議。


基本案情:


2004年男方與女方結婚,2010年男方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A公司,A公司與西格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拖欠西格公司貨款78萬元。2015年A公司與西格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書,確認拖欠78萬元貨款的事實,男方在擔保人一欄簽字。


2016年西格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還款78萬元,男方與女方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還款協議書真實有效,男方作為擔保人簽字,且不能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因此男方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女方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西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並且提供了A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女方是A公司的監事。


二審法院認為,女方是A公司的監事,可以認定A公司是男方和女方共同經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二審法院改判女方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建議:


李濤律師認為,個人創業者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混同,配偶並不實際經營但卻擔任公司職務的情況非常普遍。一旦公司欠債,無辜的配偶可能會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連累妻兒,甚至傾家蕩產的例子並不少見。


個人創業者應當敬畏法律,務必高度重視風險隔離的問題,應當做到:


1、不要讓配偶擔任公司的任何職務,尤其是股東、監事、管理人員。


2、不要動用配偶賬戶舉債,動用家庭財產舉債。比如借用配偶信用卡,讓配偶作為擔保人借債,將家庭房產抵押舉債等。如果這樣做,一旦生意失敗,必然導致無辜的配偶受到牽連,家庭財產被用來還債,離婚幾乎是無法避免的。


3、在做到以上建議的前提下,可以與配偶進行財產約定,公司經營的財產和債務由個人承擔,與配偶無關。


另外,個人創業者選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形式,也蘊含巨大風險。《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而個人創業者幾乎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個人財產!


因此建議,儘量不要採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形式,可以採用兩人股東成立公司(另一股東不能是配偶),從而規避一人公司的法律風險。


真實案例:妻子被判承擔夫妻共同債務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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