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對公司章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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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法》第11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2、自行規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第41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3、可規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法》第42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可自行規定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第48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第55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5、可自行規定經理職權、執行董事職權

  《公司法》第49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50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6、規定股權轉讓的方式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7、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

  《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爭點聚焦


你自己去看一下就知道了,公司章程太多,沒辦法回答你。


痴騎朽翁


對公司股權的構成,資金比例,公司盈利的分紅,股東會的召開,股東會議事規程,董事會組成和董事議事規程,股東的認定,股東的退出,股權轉讓等都可以進行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都可以約定。

章程的範圍很廣泛,也非常關鍵,如果希望公司能夠長期健康發展,對制定公司章程不能馬虎,否則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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