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和平縣法院:開發商退款並支付相應利息及違約金

買房本是一件值得開心的大事,但當交房時間一再拖延,住進“新房”變得遙遙無期,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廣東河源市和平縣的楊某就遭遇了“逾期交房”這樣的糟心事。無奈之下,她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起訴退房。近日,和平法院審結這起房屋買賣糾紛,判決開發商按合同約定進行退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及違約金。

2017年11月26日,原告楊某與被告和平縣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開發商將位於和平縣陽明鎮某小區一單元出售給楊某,房屋總價為50萬元,楊某需支付首期房款15萬元,合同約定開發商應於2018年12月30日前向楊某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交房超過90天,楊某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購房款及其他費用共計177904元,並以所購房屋為擔保物,與第三人和平農商銀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通過銀行按揭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剩餘購房款35萬元。此後,原告一直按時向銀行歸還住房貸款,被告卻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房,直至2019年10月21日才通知交房,嚴重逾期。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是具有房地產開發及銷售資質的企業法人,其與原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違約在先,致使原告購房目的無法實現,原告主張解除合同,第三人也表示同意,符合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遂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由被告退還原告首期購房款、維修基金等費用共計171904元及所產生相應的利息,並支付原告違約金5000元;同時解除原告與第三人和平農商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合同》,由被告支付原告已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並直接向銀行歸還原告購房按揭的剩餘未還貸款本金及提前歸還貸款的違約金。

法官提醒,購房無小事,購房者在購房的各個環節,都應當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文件及證據材料,當產生糾紛時,積極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倡導房屋買賣雙方都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讓“契約精神”成為社會風尚。摘自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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