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區內深耕最高罰兩萬元

在27日結束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哈爾濱市金上京遺址保護條例》,並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該條例一經實施後,在遺址保護範圍內將禁止深層耕作、旱田改為水田、傾倒垃圾廢物等行為,如違反條例規定,相關責任人將面臨最高2萬元罰款的處罰。

本條例適用於哈爾濱市阿城區行政區域內,宋金時期女真族所建的金上京會寧府遺址及其周圍分佈的金太祖完顏阿骨打陵址、東環五隊團山子遺址、郊祭壇遺址、孫家屯遺址、寶勝寺遺址等相關遺址(以下統稱遺址)的保護。

在遺址保護範圍內,將禁止實施下列行為:超過40釐米深層耕作;將旱田改為水田;搭建需要地基的溫室、塑料大棚;種植深根系樹木、水生作物、深根系農作物;非遺址保護範圍內的常住單位和居民傾倒垃圾、廢料、汙水;危及遺址安全、破壞遺址地形地貌的其他行為。

遺址保護範圍內的常住單位和居民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傾倒垃圾、廢料、汙水,相關單位應及時清運、回收。此外,應及時公佈和更新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種植的深根系樹木和深根系農作物的品種。

在遺址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按照規定予以處罰:超過40釐米深層耕作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將旱田改為水田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搭建需要地基的溫室、塑料大棚的,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種植深根系樹木、水生作物、深根系農作物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在指定地點傾倒垃圾、廢料、汙水的,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