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42489695
答:不能隨意調崗。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根據此款規定可看出如果勞動者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則用人單位有權調崗,而調崗後如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支付補償金。
2、如果勞動者不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從該條款可以明確看出,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的。因為,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所以,要更改時也必須協商一致才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崗位。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調崗,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並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用人單位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
如不想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可以以用人單位違法調崗為由,可以提出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產生幫助,謝謝!
職場堂主
首先不存在擅自調崗的說法,勞動合同中一般也不會有具體條款明確工作內容及崗位,所以用人單位在如何使用員工方面是有充分自主權的。
一般情況下,崗位調動會徵求本人意見,這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尊重。同時,員工本人的意願也是單位判斷你是否勝任新的崗位的重要依據,你如果明確表示不願意,強行調動很有可能不利於工作開展。
所以,如果你在沒有溝通的情況下被通知調動崗位,是不正常但是合規的。你所能做的是先分析原因,找找自己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是直屬領導認為你不適合之前的崗位,當然也有可能是某個背景強大的人看上了你之前的位置。然後多進行溝通,有時候問題就出在溝通上。
MasterKeo
崗是大意義上的行政管理崗、專業技術崗,不是小科室、收入差距崗,整體單位任意掐著你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