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护航民企发展

10月14日,利州区检察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对一起涉民营企业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证。会议邀请了公安侦查人员、当事人、辩护人参加,还邀请了3名人民监督员对公开听证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案件处理提出听证意见。

案情简介

在魏某、胡某、刘某串通投标罪一案中,拟被不起诉人胡某、刘某为获取剑阁县2016年某土地整理项目,找到犯罪嫌疑人魏某,要求魏某为二人联系组织公司进行串标,并向魏某提供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等费用。随后魏某联系组织的某公司中标剑阁县2016年某土地整理项目二标段,并交由胡某、刘某进行施工。

魏某、胡某、刘某的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胡某、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愿意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二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向利州区检院提交其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纳税、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会捐款等材料,系正常经营企业,根据保护民营企业相关规定及理念,利州区检察院拟对胡某、刘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利州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拟作不起诉的理由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对胡某、刘某二人经营的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等情况作了说明。

侦查人员对本案相关情况作了补充说明,并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胡某、刘某二人愿意认罪认罚,同时承诺以后守法经营。

与会的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各方陈述,仔细审查了相关材料,并就案件相关细节询问了承办检察官,同时就相关问题对胡某、刘某二人进行询问。

独立评议后,3名人民监督员各自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案件承办检察官审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同意拟对胡某、刘某作出的微罪不起诉处理意见,同时对胡某、刘某进行批评教育,并敦促二人以后守法经营。

承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职能定位其在法律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也决定了其在社会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批捕与公诉职能打击犯罪,着力提供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也通过捕与不捕,诉与不诉,体现对涉案企业的保护,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因此在办理涉企案件时,需贯彻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理念,在综合考量各项证据、犯罪成因、事实情节,以及通过开展实地走访调查等工作了解企业发展状况等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作出恰当处理,体现司法担当,让法治事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让人民群众在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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