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区检察院指控的首例洗钱案获有罪判决

2020年10月19日,利州区检察院指控的首例洗钱案在利州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本案系1997年《刑法》实施后利州区首例涉毒上游犯罪的洗钱罪案件。

被告人程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利州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 2020年6月4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明知其男友何某在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何某支付宝内的资金系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先后6次将何某支付宝账户里的毒品犯罪所得94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同时每次将其资金转至程某自己注册的的另一支付宝账户内为其保管,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2020年6月5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明知其好友吕某在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吕某支付宝内资金系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然先后29次将吕某支付宝账户内的毒品犯罪所得资金26100元转至自己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内为其保管,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同时,程某将保管的全部毒品犯罪所得资金先后用于购买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其系毒品犯罪所得资金,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其上判决。

该案目前还在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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