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簡析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三大鑒定意見的質證

「原創」簡析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三大鑒定意見的質證


「原創」簡析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三大鑒定意見的質證

作者:梁栩境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金牙大狀律師網走私犯罪辯護研究中心主任

相對於刑事證據種類的其他證據類別,鑑定意見在案中無疑係特殊的一類證據。一方面,鑑定意見作為定罪量刑的關鍵,若此項證據出問題,則可能出現無法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或無法認定具體的涉案數額的情況;另一方面,鑑定意見往往與其他基礎證據互為關聯,不僅反映了相關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同時亦對證據所反映的事實情況產生影響。因此,鑑定意見下的相關辯護工作會成為辯護律師貫穿三個階段的核心內容。

常見的鑑定意見有涉及到案件涉案偷逃稅額計算的《核定證明書》、涉及到涉案貨物真實成交價格的《價格鑑定意見書》,亦包括提取手機、電腦等通訊或儲存設備的《檢驗報告》等。所有的走私普通貨物案件均會存在《核定證明書》,而對於涉案證據的來源大多在設備中的案件則會同時具有《檢驗報告》,而對於其中成交價格通過一般手段無法確認的案件則會有《價格鑑定意見書》。三份鑑定意見,各自反映案件核心事實的同時,亦相互關聯。

筆者認為辦理走私普通貨物案件,除了從基礎證據入手外,亦要關注證據綜合形成的鑑定意見,畢竟相對於其他證據,鑑定意見在相關法律規定上更為嚴格,具有更多限制。現筆者鑑定講述鑑定意見的相關內容及辯護要點如下。

一、《核定證明書》的質證

《核定證明書》的質證為質證環節的重點工作,從鑑定意見的形成角度來看,可分為對文書的質證以及對其中基礎計核材料的質證,而從三性的角度出發,則可分別分為對合法性的質證以及對真實性的質證等。

首先,針對《核定證明書》質證可能會引用到的相關文件

《核定證明書》中可能適用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文件,在其他鑑定意見中亦有可能適用,具體包括如下文件:

《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國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分級管理實施辦法》等。

其次,《核定證明書》的幾個質證角度

質證可以先從是否符合法定證據形式進行質證。

《核定證明書》作為《刑事訴訟法》八種證據類別中的鑑定意見,其應符合相關刑事法律關於證據的法定形式的要求,即應具備證據資格。實務中,鑑定意見的作出始於委託人/單位作出的委託,而終於受託人、受託單位的簽名、蓋章確認,其中又涉及委託、鑑定方的資質、相關資料的移送、檢材送檢過程的說明與封存、鑑定方法是否規範等問題。只有在上述過程中始終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該鑑定意見才有可能被採信,作為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據此,在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的《核定證明書》進行質證時,辯方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切入,考慮該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

1.受託單位的資質考量;

2.送檢的相關材料是否完備、能否為鑑定提供充足參考;

3.有無對鑑定材料進行封存、查驗、取樣等法定程序;

4.鑑定過程、方法是否符合專業要求;

同時,亦能夠從《核定證明書》的計算方式、方法等進行質證

1.走私行為有無相關單據印證;

2.適用關稅稅率是否恰當;

3.審查有無重複計算、同類貨物不同稅款等明顯的計算錯誤。

除此之外,針對《核定證明書》的問題,還能發現其他存在的質證角度,而基於不同的案情,其質證的模式、方法等亦有所不同。

二、《價格鑑定意見書》的質證

價格鑑定的質證內容核心有三個方面:

首先,考慮價格認證中心是否具有對價格作出認證的資質。

《價格認定規定》(發改價格【2015】2251號)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辦理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門以及國務院垂直管理部門所屬機構提出的價格認定事項。”

《價格認定行為規範》(發改價證辦【2016】84號)第九條規定“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按照提出機關所在的行政區域,分級受理價格認定。”

上述法規規定了價格認定機構負責工作的相關範圍,其中第十條規定了關於級別上的劃分,因此對於某價格認定機構是否具備辦理海關部門的價格認定委託,則需要考慮二者的行政級別是否符合上述法規的規定,否則有可能因不具備資質而導致鑑定意見無效。

其次,考慮價格認證中心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充足。

《規範》第七條規定:“價格認定協助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機構的名稱;(二)價格認定目的;(三)價格認定標的的名稱、數量以及質量等基本情況;(四)價格內涵;(五)價格認定基準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七)提出協助的日期;(八)提出機關名稱、聯繫地址、聯繫人、聯繫方式;(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價格認定依據規則》(發改價證辦【2016】94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價格認定依據包括:(二)價格認定提出機關提供的資料,包括價格認定協助書及相關資料、有關證據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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