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網絡收養等新型性侵害,法律利劍該如何出手?

“如果在現實中看到大叔和蘿莉談戀愛,我第一時間先報警。”當有人問經典電影《這個殺手不太冷》主演讓·雷諾,萊昂和馬蒂爾德(片中成年男性與未成年女性)有沒有愛情時,他回答說。

如何最大可能震懾年齡差較大的成年男人,特別是“特殊職責的人員”和未成年人發生親密關係?14歲“性同意”年齡是否應提高?如何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未成年性侵案中熟人犯罪佔近七成

4月8日,《上海市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白皮書(2019年度)》披露,全市性侵犯罪中近六成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以熟人犯罪居多。

就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中國第一家專門從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與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曾經就2009至2014年6年間媒體報道的1065起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其中熟人作案739起,佔比69.3%。這739起案件中,66起屬於監護人實施性侵,其中超過半數案件被害人來自單親家庭、再婚家庭、收養家庭、母親缺位或父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家庭。

“這種現象提醒我們,要對家庭結構發生變化的女孩給予更多的關心。”該中心主任佟麗華接受人民網採訪時表示。

面對網絡收養等新型性侵害,法律利劍該如何出手?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相關統計分析

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主任李瑩透露,近幾年她經手的未成年性侵案出現了新趨勢:“一些新型性侵害,比如通過網絡收養,實為拐賣或買賣,然後實施性侵。”

我國收養法對異性收養的限制極為嚴格,比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無配偶的男性,通過網絡等非法途徑“收養”未成年女性、年齡差不夠四十歲的,動機值得懷疑。佟麗華認為,絕大多數網絡收養只不過是一個幌子。

“不得不假裝‘愛上’性侵者熟人”

網絡收養等新型性侵害,被曝光後,往往對外假以成年男人與未成年女孩“戀愛”之名。

對此,李瑩指出,“這不過是侵害人脫罪的藉口。”

李瑩發現,在未成年性侵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生活在一個封閉的孤島環境,很容易被“特殊職責的人員”洗腦、控制,將他們之間的關係美化成“愛情”。

在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少女房思琪遭到老師李國華的性侵害。當她陷入痛苦和不解時,李國華又安撫思琪,讓她相信,這是愛。房思琪能夠說服自己活下去的理由,是把這種罪行理解為“愛”。

“對於未成年人,我們不能用成年人的標準來要求其行為。”北京青少年法律與諮詢中心主任宗春山表示,“未成年被害人很有可能不知道什麼是正常的父女之愛、男女之愛。”

“如果不這樣騙自己,會不知道該怎麼活下去。”微博網友“貼著創可貼的太史毛球”痛苦地回憶,不得不假裝“愛上”性侵者熟人。

“在幼年時期,被熟人性侵的情況,一般很難被披露出來。被害人很容易出現恐懼、焦慮、抑鬱、學習能力下降、甚至行為退化(如尿床)等現象,其實就是創傷後應激障礙反應。”李瑩說,“而等她成年以後,一旦意識到問題的實質,傷害會呈現幾何級的爆發,可能會嚴重抑鬱,甚至自殘、自殺。”

如何震懾“特殊職責人員”

何為“特殊職責人員”?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意見》第21條的相關規定,在近期網絡熱議中被頻頻提及:

“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利用優勢地位發生了性關係,即使被害人沒有反抗,也並不代表她就是自願。”佟麗華認為,不能以談戀愛為幌子,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對於“有特殊職責人員”的認定,佟麗華希望未來能進一步完善,比如有些親屬,儘管沒有履行監護職責,但未成年人對其有信賴關係。如果濫用這種信賴關係,也應受到法律打擊。

“當行為人與被害人存在信任關係,由於雙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同意是無效的,信任關係的存在也導致被害人無從反抗,這種濫用信任關係的行為明顯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接受人民網採訪時表示。

“我國刑法對於14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語焉不詳。”羅翔認為,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在刑法中規定濫用信任地位型的強姦罪。

羅翔表示,被害人的年齡可以限制為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既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相一致,也避免過分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如果行為人與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與之發生性關係就構成犯罪。

4月12日,羅翔在微博中分享了一張世界各國性同意年齡彙總圖:“(世界各國)大部分採取18歲的同意年齡,指的是未成年人對有監護教育等特定關係者的同意無效。”

引導未成年受害者勇敢說出來

在一起案件中,母親由於家裡貧窮離家出走,13歲女孩和父親、奶奶一起生活。她被父親多次強姦,後來懷孕。案件被報道出來後,她仍然不敢說是父親實施的侵害。

女孩後來表示,曾經想報警,但是一想到是父親,想到一家人的生活都得靠父親打工維持,因此一直不敢報警。

“要讓法治和公權力成為孩子們可以相信、可以依賴的力量。”佟麗華建議,應建立對家庭的有效監督和干預制度,即對發生在家庭的暴力、遺棄以及性侵孩子等問題的監督。

“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該是全方位的,國家、社會、家庭、學校、社區,包括周圍的人,應該建立一個強有力的保護網。”李瑩說。

探討完善對“特殊職責人員”的法律界定和提高性同意年齡,都是為了提高犯罪成本,事先震懾;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定罪另一個難點,是取證。在多年辦案實踐中,李瑩發現,在涉未成年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陳述是案件最關鍵的證據,但因身心均不成熟,必然導致陳述的不穩定。

“要讓未成年人講真話,必須要取得對方的信任,而且是在對方喜歡的或覺得有安全感的環境下。”李瑩指出,“而這需要專業人士的引導。”

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在接受詢問時,必須有與之相關的成年人陪同,已在立法上予以明確。目前公安機關在涉未成年性侵案件中的詢問環節中,做到了有女性偵查人員的在場、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場參與詢問等。

李瑩指出,從現在的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現,上訴規定並不能有效保證未成年被害人陳述的穩定。“尤其是對時間跨度長的案件、很難獲得直接證據的案件、對十週歲以下幼童犯罪的案件。”她建議,引入未成年性侵防治專家協助機制,由專業人士協助偵查人員共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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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網(陳遠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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