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戶口已遷出的人還要回來爭土地徵收安置?該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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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從村裡遷出,說明戶口曾經在村裡,是村集體成員之一,既然是村集體成員就應享有與其他村集體成員同等的權益,包括土地的承包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

當農戶作為村集體成員,在承包到土地之後,把戶口轉出,那麼他們位於農村的土地怎麼辦呢?是被村集體收回?還是可以繼續承包經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也就是說,當農戶承包到土地之後,把戶口從村裡轉出,只要他們本人沒有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沒有將承包地交回村集體,那麼他就還可以繼續承包經營農村的土地,村集體不得收回他們的承包地。如果土地徵用或佔用了怎麼辦呢?

《農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一般說來徵用農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是補償徵用村集體土地的費用;安置補助費及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農戶,是補償農戶因土地徵收導致富餘勞動力的補償,及地面附著物和農作物損失。

如果涉及到農戶的房屋拆遷,除了會補償拆除農戶房屋的損失之外,還要對農戶進行拆遷安置,房屋拆遷安置主要有宅基地置換、安置房安置、貨幣化補償三種方式。戶口沒有在村裡,拆除房屋後主要是貨幣化補償安置。

綜上所述,雖然農戶將戶口轉出農村,但是隻要他們本人沒有自願放棄農村的土地,那麼他們的土地被徵用,就應當享受徵地補償,而農村的房屋作為個人私有財產,在遇到徵地拆遷時,更應享受房屋拆遷補償費。所以,我們應該換一種思維思考,這本就是他們應享有的權益,而不是和誰去爭。


農村一山貨


一個“爭”字,多少已表達了提問者的態度,是“爭”集體組織部分的補償與安置,還是“爭”家庭內部有關土地的補償與安置,或是二者都“爭”。但若戶口已遷出的人有土地,且土地被徵收,就極有可能不是“爭”,而是按政策應該享受。

筆者及筆者的不少朋友從事過農村土地徵收工作,根據現行政策說說相關情況吧。

第一,無承包地的戶口遷出人員,對老家的所有徵地補償與安置已無資格去“爭”。

道理很簡單,戶口遷出,不是老家這個被徵地社的集體組織成員;且又無承包地,老家這個社土地徵收,與當事人八竿子打不著,沒有半毛錢關係,根本沒有資格去“爭”老家土地徵收的相關補償與安置。

第二,有承包地的戶口遷出人員,按土地徵收的政策和村民自治的規定享受相應的補償與安置。

(一)先分享一個案例:去年底筆者一朋友老家徵地,因未承包出去的集體山林地比較多,涉及到集體組織的收益與安置指標較多,最後按村民自治規定大家表決通過的分配方案就是隻要有承包地(不管其戶口是否遷出)就按人頭分配集體山林地的徵收補償與安置指標,最後不少戶口遷出人員的安置指標就高價賣給了戶口在本社想要安置的人。

(二)當事人的承包地被直接徵收的,按政策應獲得該份土地的徵收補償與安置指標,一般也能獲得集體組織部分的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至於具體能分得集體組織部分的多少,取決於集體成員共同擬定、通過的分配方案。

至於其安置指標如何使用,是家人使用、是賣錢錢、是送給他人,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然,若是在城市拓展區與園區發展區,有可能不存在安置指標變現的問題。

(三)當事人的承包地暫未徵收的,是否能獲得集體組織的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需由集體成員共同擬定、通過的分配方案而定。分享的案例比較特殊,戶口遷出人員較多,在集體決策時佔了優勢。在筆者接觸過的其他鄉鎮土地徵收集體收益分配方案中,有按一定比例享受部分收益的,也有該批次徵地不享受集體收益的(以後徵收到其地時再享受),關鍵取決於大部分社員的想法和看法。

第三,家庭內部關於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的分配,戶口遷出人員須有承包地才有資格參與。

(一)道理同前,無戶口無承包地,家庭內部的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與當事人就毫無關係。

(二)由於承包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確權,其徵地的補償與安置都計算到戶主人頭上,若當事人要爭取該部分權利,可進行家庭內部協商,也可由當地的徵地拆遷辦進行分割。

友情提示,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所涉及的金額不是很大,最好是家庭內部協商解決。在筆者接觸和了解的事例中,戶口遷出人員大多未作過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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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戶口遷出的人還要回來徵土地收安置?

當年有很多人在城裡混的好了或者是為了孩子上學等等原因,選擇把戶口遷到了城市。而在農村拆遷的時候,一般都會通過村民自治的形式排出“戶口已遷出人員”的徵收分配權利,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那些已經遷出戶口的農民朋友來講,在遇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時候可以領取到拆遷款嗎?

在我們討論這件事情之前先要確定一個問題,那就是宅基地到底是屬於誰?村民?還是村集體?

按照我國的法律來講,宅基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開的,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是屬於農村集體的,而使用權則是我們農民自己的。

戶口遷出之後還能否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按照我國的法律來講我們農民只是擁有使用權,宅基地並不存在遺產繼承這一說法,不過在老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所以按照我國的物權法及土地管理相關規定只要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到他,就可以繼續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不允許推到了重建。

那戶口遷出的人可以在回去要拆遷的補償款嗎?

可以但是隻能獲得宅基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只要是房屋的合法繼承人都可以得到房屋拆遷補償款,但是宅基地是沒有繼承的說法的。所以戶口遷出的人們一定要保證老家的房屋不要因為年久失修而坍塌,一定要及時的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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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賈聊三農


為什麼戶口已遷出的人還要回來爭土地徵收安置?該怎麼看?

這個問題不用多看,也不用考慮深層次的複雜原因,道理其實很簡單,那就是“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如果不是為了背後的利益,誰願意拿著意見書一個一個地讓村名簽字同意,這只是其一。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農村遷出戶口還是有可能遷回來享受權益,如果村集體將規則定死,那麼所謂的戶口遷入,甚至為了享受更多權益,而進行的“抓緊時間”結婚生子的現象就會少了很多。下面,指尖就為你用身邊的案例來分析分析這種現象。



首先,不說遠的利益,就先剖析剖析自己以及村裡的例子。在七八年前,承包村裡大型水庫的商人,有意向在本地投資建設度假村,重點依託水庫發展農村旅遊產業。附近幾個村都有所涉及,基本上已經進入到徵地階段了。消息傳出之後,村裡的人都按耐不住興奮,心想沒想到農村也能遇到拆遷的好事。那些早幾年外出打工,並且定居村外的外遷戶,都在想辦法在具體拆遷安置之前遷回村裡。所以,在家裡經常可以碰到他們拿著接收意見書,讓村裡的人簽字,說實話都是低頭不見抬頭見的,誰會不同意簽字呢。

不要說別人,就連自己也是在父母的多次要求之下,抓緊時間將妻子的戶口遷進來。真的說實話,開始並沒有覺得有那麼緊急,但是父母多次強調,作為村支書的堂哥也說,後來就按照程序將戶口遷過來。但是,遷入已經兩年多了,也沒有再聽到有動遷的消息。所以,在我們身上的例子可以看到,之所以會有外遷戶往回再遷,主要為得是村裡安置的利益,而且按照當地程序遷入戶也可以享有利益分配的。

再舉一個指尖比較熟悉的案例,自己有一個同學,在剛剛讀大學的時候,家裡面涉及到土地拆遷,為了能夠獲得最大的收益。在家裡的安排之下,成為我們同學之中,最先結婚生子的一個,為此多爭取了兩套安置住房。現在,又生了二胎,家裡還有幾套房,日子也過得比較愜意。我們開玩笑,比我們少奮鬥了幾十年都不止。他們村裡類似的情況不在少數,都是希望在已有政策之下,可以多爭取、多收益的一種方式。



如果要問這種現象怎麼看,指尖想說的是,只要是不侵害他人的收益,不是做違反規則的行為,指尖都覺得沒有什麼不可。更何況,《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承包期內不能無故收回承包人的土地,尤其以農村進城為由,退出農村承包土地。所以說,已經遷出戶口,在合理的條件之下,也可以遷回獲取相應的收益。對此,你怎麼看?歡迎留言討論。


指尖三農


戶口都遷出去了,他就不屬於這裡的人了,讓他有多遠滾多遠,全國那麼多拆遷費,有本事讓他都去要一些啊


分析的對好不好


首先大家要理性看這個問題,戶口的遷出與土地的徵收沒有直接關係,我戶口遷走了,但我的地還在村裡,這個是可以的,因為只要他趕上二輪承包分地,沒有在別的地方分過地,就在戶口遷出地分的地,那得回來爭土地徵收安置是可以的,因為他也是二輪承包土地的共有人,如果他在別的地方已經分下地,那他就不可以回來爭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以上信息僅供個人參考,請大家關注我,謝謝。



三農輝仔


曾經守護耕地過,中華民族,人人平等,應該共同享有同等待遇……


用戶5314043295730


戶口遷出已不是本村人,為什麼還有權手爭土地證收安置呢?


健康新觀念


國家政策保證進城農民權利.也就是享受拆遷補償.任何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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