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限購沒有名額買房,可以問我朋友借購房名額嗎?有什麼風險?

問者提問


您好!我是芝芝,從事房地產經紀行業7年。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限購沒有名額買房,朋友如果有購房名額,並且同意借給你,那買房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風險就會很大。

1. 購房人必須寫你朋友的名字,以後房產證也是你朋友的名字。也就是說,從嚴格的法律層面講,這套房子是你朋友的,你朋友有二次買賣、轉讓、抵押、出租等等權利,而你都沒有;對於你來說,根本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

2. 如果考慮周到點,用你朋友名字買,讓你朋友做一個書面的公證,把房子公證給你,包括房屋的一切所有權、使用權、出售/出租權等;或者是把房產做抵押,你們之間形成債權關係,即相當於你朋友欠你的錢,把房子抵押給你了;這樣的方式是房產處理中經常會採用的,儘管比什麼都沒有強,但是風險還是存在。如果你朋友牽扯到嚴重債務危機、法律糾紛、官司、犯罪等等,房子有被查封、甚至被沒收拍賣的風險;

3. 對於限購沒有名額買房的,因為以上的風險存在,所以一般不建議借用別人購房名額來買房。確實要購買,您可以找開發商相關部門或本地的房產經紀公司,他們會給你建議或直接幫助你去做到滿足資格的。

以上就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芝豪宅


很高興可以回答你這個問題,作為一個在房產行業打滾十幾年的律師,絕對是不建議你採取這種方式來購房的。

一,首先要肯定,購房名額沒有可不可以借這種說法,你說的意思就是你出錢,用他的名字去購房,所有手續、證件都是你朋友的名字。

二,在這個行業十幾年,見得太多太多了,別說是朋友,父子,夫妻因此反目成仇的都不在少數。舉個例子,一對夫妻為了增加購房名額,辦了所謂“假離婚”,離婚證是真的,但是私下說好是為了買房投資,因為那幾年房產升值實在太快了。為了顯得真實,還簽了離婚協議。然後以女方名字全款買了一套房子,再然後,就沒有然後了。男方不同意復婚。新買的房子和老房子都給了老婆,兩套房產當時價值800萬。但男方是開公司的,身價五千萬以上。女方打官司也沒有用,因為離婚證是真的,離婚協議寫的是房產歸女方,公司歸男方,男方出資再給女方購買一套房。男方都兌現了。

三,下面就來說說你要面臨的問題。如果你採取了所謂的借用朋友名義購房的,肯定私下要籤一份相關的協議。但這個協議本身就有爭議,它最終只能證明是你出資幫朋友購買了該套房屋,並不能證明房屋產權屬於你,你因為限購也不可能擁有產權。

四、所以,我不對你朋友人品做任何評價,但人性實在是無法掌控的事情,有時候背叛只是因為籌碼不夠。

五,說說如果最後產生糾紛,會是什麼結果吧。在所有手續都齊全的情況下,雙方私下的協議也無漏洞,如果房子大幅漲價,漲到你朋友無法剋制的地步,那麼房屋增值部分跟你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只要他主張,那麼你能得到的就是你買房的錢和這幾年的利息。其它所有的一切都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六,這麼說你明白了吧,事情怎麼發展下去,完全取決於你朋友的誠信和人品,我不排除有很多仗義的朋友,但是人性經不起考驗。你這個行為也是得不到任何法律保護的,最多算是借錢給你朋友買房。

說了這麼多,剩下的還需要你自己斟酌考慮,反正我的意見是堅決不贊同。至於你要是對你朋友信心超越了法律法規的規定,那另當別論。

希望你買的合適的房子,也會繼續擁有一個一輩子值得交往的朋友。


Leo三石法律顧問


近年來,由於中央堅持“房住不炒”定位,各地實行限購政策,使得樓市出現了借名買房的現象。借名買房的原因主要是限購、限貸、貸款利息浮動、企業購買與個人購買稅率不同等原因引起的。大部分都是無奈之舉,雖然談不上高尚,甚至也不鼓勵這種行為,你當然可以問你朋友借購房名額,但也要考慮到以下風險。

被借名人承擔的風險:

  • 1、根據各地的限購政策,可能會失去購房資格,或者購房時要算二套房的首付和利率。
  • 2、名下登記了房屋,被取消申請經濟適用房資格。
  • 3、貸款買房情況下,如果借名人不按時償還貸款,影響自己信用記錄。


借名人承擔的風險:

  • 1、被借名人是房產權利登記人,他可以去房管部門掛失房產證,隨後將房屋抵押。

  • 2、被借名人可以在掛失房產證後將房屋出賣。

  • 3、被借名人欠有債務,房屋被債權人訴訟後,被法院查封等司法措施。

  • 4、被借名人離婚,房屋算共同財產被分割。

  • 5、被借名人死亡,房屋算遺產被繼承。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房屋等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當事人如要在訴訟中推翻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證明標準極高。所以不論借誰名義購買房屋,都應簽訂協議,寫明情況,留存證據,如果有其他見證人或者錄音錄像等更好。

現實社會中,借名買房產生的糾紛也有很多,大多圍繞兩方面來:

1、一方面是“物權說”。該觀點認為,如果借名人能提供購房相關資料以及雙方之間關於借名買房一些證據,就能夠證明該房屋的歸屬問題。

2、另一方面是“債權說”。該觀點認為,被借民人是唯一合法的房屋所有權人。

綜上所述:借購房名額風險很大,後續事情比較多,法律沒有統一裁定標準,謹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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