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子”還是“月半之子”?侵權重慶著名商標被判賠償10萬元

“胖子”還是“月半之子”?侵權重慶著名商標被判賠償10萬元

圖為“胖子”商標和“月半之子”的對比圖。重慶五中院供圖

  多次獲評為“重慶市著名商標”的“胖子”商標,遭遇了與自己有相似標識的“月半之子”。這也讓消費者迷惑。“月半之子”的炮製者、被告重慶老碼頭食品有限公司因此被判賠償原告重慶胖子天驕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這是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4日公佈的一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原告胖子公司享有第30類火鍋佐料上第902855號等的“胖子”文字商標。胖子商標多次被評為“重慶市著名商標”,胖子系列產品獲得過“重慶名牌產品證書”“最受消費者歡迎品牌”等榮譽。原告所生產的“胖子牌麻辣魚”佐料在全國20多個省市均有銷售。原告享有專利號為ZL200930160342.X、ZL201430394474.X,名稱為“包裝袋”的外觀設計專利。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龍坡區分局2017年對被告老碼頭公司辦公和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作出沒收、銷燬塑料外包裝袋,罰款3萬元等處罰。

  2017年12月14日,第12235041號“月半之子”商標在食品防腐鹽、醋、醬油、調味料、胡椒、調味醬汁、豆醬(調味品)、雞精(調味品)、味精商品上被宣告無效。

  經比對,“月半之子”為“月半”與“之子”上下排列;其中“月、半、子”三個字為紅色,“之”字為黃色,而底色亦為黃色,容易使相關的公眾誤認為“胖子”牌;而“月半之子”麻辣魚佐料的裝潢亦與原告的“胖子”牌麻辣魚佐料近似。

  重慶五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生產的桶裝麻辣魚佐料及袋裝麻辣魚佐料標識中上下排列的“月半之子”四字因弱化了“之”字,會使相關公眾認為是原告生產的“胖子”牌產品,屬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情形,構成商標侵權。被告的包裝桶及包裝袋的裝潢,在主要顏色、文字及其排列方式、宣傳語句、裝飾圖案及其佈局上與原告的裝潢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來源產生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遂判決被告婧宇調味品店停止銷售被告老碼頭公司生產的涉案侵權產品;被告老碼頭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犯“胖子”商標權的產品;被告老碼頭公司停止使用與原告胖子公司胖子牌麻辣魚近似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婧宇調味品店賠償原告胖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被告老碼頭公司賠償原告胖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駁回原告胖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婧宇調味品店、老碼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解析,原、被告系同在一個城市生產相同產品的民營企業,在“胖子”牌產品的知名度高於“月半之子”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被告公司惡意註冊商標、“傍名牌、搭便車”,且故意實施了混淆行為。這既有違商業道德,也與社會核心價值觀不符。

  據重慶五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唐文介紹,商標侵權案件增長較快,因為商標專用權人對於商標的保護意識逐漸增強。該院審理的案件涉及華為、紅蜻蜓油脂、LV、雲南白藥、金士頓U盤、中華牌鉛筆、浪莎襪業、馬利牌畫材等國內外知名企業,被控侵權產品涉及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重慶五中院持續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質效,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記者 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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