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職工,首先要通知他嗎?你們那邊是怎麼做的?

你好5136


開除員工,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就是公司制度健全,管理完善,公司也充分掌握了開除員工的證據,不懼怕接下來員工的各種反彈。那你可以代表公司跟員工談解除勞動關係,不過要留意,如果員工是以下原因你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法》第40條規定,你是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的,如果你不想讓對方多留一個月,就要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但如果你是依據下面的條款(勞動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存在提前一個月通知,直接告知他即可,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採取欺騙的手法進入用人單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公司這邊目前掌握到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到可以不支付賠償金就可以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平時管理鬆散,制度和執行都有漏洞,雖然明知員工犯了錯,但卻苦於掌握不了足夠開除他的證據(相當於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那這個時候HR就要小心了,你現在要處理的勞動關係不是開除他,是要跟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好處是公司只要支付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即可,這種協商解除看HR的談判技能和說服技巧,以及對方掌握的信息量和法律意識,有時可能對方只要N,有的可能要求到N+1,具體看你們怎麼談了。

如果簡單粗暴的單方強硬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不掌握開除員工的證據,那最後可能變成公司無理由開除員工,會被要求雙倍賠償勞動者損失了,不過這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那是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的,也不存在多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供你參考。


阿米卡星008


當然要下通知函,且是需要在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補償一個月工資,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意識的員工,甚至可以直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付違約金,到那個時候事情就多了,到時候勞動局就會詢問你:有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有辦理社保?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等事情,到時候不是事情也會問出一大堆事情,對公司在當地的司發部門檔案裡面留下不好的影響,甚至於鬧大登報了都是常有的事,所以,個人建議還是按流程走,不要意氣用事,否則得不償失,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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