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香港保险公司可以在自贸片区设立保险服务中心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7日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宣布两个草案已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为了确保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草案)》提出,在港澳投资者待遇方面,自贸片区应当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系列协议,探索对港澳企业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推动对港澳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


在跨境金融业务方面,支持自贸片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自贸片区企业将人民币作为跨境大额贸易、投资计价和结算的主要货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和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在深港金融合作方面,深化自贸片区深港金融科技合作,创新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便利化措施。探索跨境贸易金融和国际支付清算新机制。支持建设新一代跨境支付系统,与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完善跨境收支监测分析。开展深港绿色金融合作,建立绿色项目认证的互认机制,支持跨境发行和转让绿色金融产品。


在跨境金融互通方面,推动自贸片区与港澳开展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探索单一通行证制度,构建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香港保险公司可以在自贸片区设立保险服务中心,处理香港保单在内地的咨询、理赔、续保等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在深港合作方面,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更紧密发展。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取消或者放宽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


两个《草案》内容太长,需要原文的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也可以上小保的知识星球下载PDF版本。


小保这里把与“保险”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


第二十二条【贸易便利化措施】自贸片区创新跨境税收监管便利化措施,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探索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


推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简化进口报关核验手续。


健全贸易融资和保险等贸易服务体系,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外贸融资和保险支持。


第三十五条【跨境金融互通】推动自贸片区与港澳开展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探索单一通行证制度,构建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


香港保险公司可以在自贸片区设立保险服务中心,处理香港保单在内地的咨询、理赔、续保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产业发展】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专业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


鼓励保税研发、保税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推进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新型贸易的融合,支持离岸贸易与跨境服务贸易发展,推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健全贸易融资和保险等贸易服务体系。建设以数字贸易为核心的新型国际贸易中心,打造贸易强国示范窗口。


建设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探索实施港口对外开放模式,创新发展现代智慧供应链体系,与“一带一路”沿线试点港口信息共享、数据互联、监管执法互助互认。


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服务机构。


香港科研组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附属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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