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液過程中開溜,騷操作醫生被判刑

案情介紹

2015年12月3日29歲王某因腹痛伴噁心、嘔吐1天,來到某市某老年公寓診所看病,醫師李某診斷其患膽囊炎,於12月3日、4日連續二天在診所對王某進行靜脈輸液治療,12月5日上午因王某要求李某到王某家中為其進行靜脈輸液治療。當日下午15時許,家人發現王某發燒,遂打電話給李某,李某遂又趕到王某家,再次對王某進行靜脈輸液治療,但輸液過程中李某離開。意想不到的是17時許在李某離開後,王某出現大汗、訴“心裡難受”等不適,家人隨即呼叫120急救,同日20時許王某經某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某死亡後某市衛計委展開調查,認為醫師李某在診療過程中擅離職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診療規範,造成了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將李某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看案件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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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觀點

醫方診治醫生李某系執業助理醫師,註冊的執業地點為某衛生院,到患者家中出診,超出其執業地點,且李某不具備獨立的執業資質,存在違法行為。李某在治療過程中,病人出現異常反應後,未觀察病情變化,擅自離開病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規章及診療常規,耽誤了最佳搶救時機,以致患者死亡。本醫療事件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李某因涉嫌犯醫療事故罪,現以某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並致一人死亡,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被告觀點

被告醫院辯稱:李某至王某家中替王某輸液是應王某要求,且所用藥物及輸液方式與在診所一致,不存在非法行醫。根據屍檢結論及醫學會鑑定意見,李某應承擔的責任並非全部責任,而是次要責任,同時李某與被害人的親屬達成了和解、賠償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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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

屍檢結論:屍檢結果發現王某生前患有較嚴重的冠心病(右冠狀動脈病變3-4級;冠狀動脈左前降支變2-3級,左旋支病變2級);其他器官主要表現為淤血、水腫等急性死亡的一般改變,未檢見致死性疾病;體腔內各器官亦未發現嗜酸性粒細胞浸潤等過敏性休克的病理改變;結合臨床表現(輸液過程中突然出現心裡難受、大汗,神志喪失、口唇紫紺、抽搐),綜合分析認為,王某系因在輸液過程中冠心病急性發作致呼吸、循環衰竭而猝死。

鑑定意見:某市醫學會鑑定意見指出,根據屍檢結論患者存在嚴重冠心病,因冠心病急性發作致呼吸、循環衰竭而猝死,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人李某在診療過程中,缺乏對患者病情的正確判斷與把握。面對患者病情危重、明知醫方條件有限不能接診時,沒有及時轉診;當診斷不清時,僅憑個人臨床經驗即採取治療,並在治療過程中,病人出現異常反應後,醫生未觀察病情變化,擅自離開病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規章及診療常規,使得患者沒有得到有效治療,與患者的死亡存在次要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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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法院查明事實:王某因腹痛伴噁心、嘔吐1天,來到某市某老年公寓診所看病,由醫師李某接診並負責治療,醫患關係成立。被告人到患者家中出診,超出其執業地點,且被告人不具備獨立的執業資質,存在違法行為,且在輸液過程中離開,導致王某冠心病發作未能及時搶救死亡。被告人在診療過程中擅離職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診療規範的行為,造成了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成立醫療事故罪。採納辯護人意見關於被告人與被害人的親屬達成了和解、賠償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意見。結合某市醫學會鑑定意見,患者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被告人應承擔的責任並非全部責任,依法可減輕處罰。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承擔經濟損失44213元的70%即30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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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提醒

1.關於醫師執業地點的法律問題。

根據《執業醫師法》,醫師只能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一般為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但根據司法實踐,急救中心的人隨車出診,可在急救車到達範圍內、被救護人所在地進行診療活動,不屬於超出執業地點行醫。同時,受國家派遣至執業地點以外從事救援、指導等醫療行為,也不屬於執業地點行醫,如援鄂抗疫、赴川救災、援非等等。而在非執業地點醫務人員對需要緊急救助的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時,也不認為超出執業地點行醫,如在火車上醫師搶救病人,公交車上救治心跳驟停患者等等,根據司法解釋認定為見義勇為。醫師如到當地衛健委備案,還可進行多點執業;在醫務科備案,可至其他醫院就行會診、指導。但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冠心病發病前並不需要緊急救治,有條件前往醫院治療,被告人李某也不屬於急救中心醫務人員,故其至王某家中給王某輸液,屬於超出執業地點行醫。

2.李某為何可免予刑事處罰?

免予刑事處罰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因為自首或其他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應被害人王某要求至其家中為王某輸液,王某本身存在一定過錯;李某與被害人的親屬達成了和解、賠償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被害人王某自身存在嚴重冠心病,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3.知法守法很重要。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對《執業醫師法》有認知,李某在其註冊的衛生院執業、王某按要求到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求治,則李某不致犯罪,王某也完全有可能得到及時搶救避免死亡。所以,法律知識的普及關係著每一個人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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