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过程中开溜,骚操作医生被判刑

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3日29岁王某因腹痛伴恶心、呕吐1天,来到某市某老年公寓诊所看病,医师李某诊断其患胆囊炎,于12月3日、4日连续二天在诊所对王某进行静脉输液治疗,12月5日上午因王某要求李某到王某家中为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当日下午15时许,家人发现王某发烧,遂打电话给李某,李某遂又赶到王某家,再次对王某进行静脉输液治疗,但输液过程中李某离开。意想不到的是17时许在李某离开后,王某出现大汗、诉“心里难受”等不适,家人随即呼叫120急救,同日20时许王某经某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死亡后某市卫计委展开调查,认为医师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擅离职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诊疗规范,造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将李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看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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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观点

医方诊治医生李某系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某卫生院,到患者家中出诊,超出其执业地点,且李某不具备独立的执业资质,存在违法行为。李某在治疗过程中,病人出现异常反应后,未观察病情变化,擅自离开病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规章及诊疗常规,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以致患者死亡。本医疗事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李某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现以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并致一人死亡,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李某至王某家中替王某输液是应王某要求,且所用药物及输液方式与在诊所一致,不存在非法行医。根据尸检结论及医学会鉴定意见,李某应承担的责任并非全部责任,而是次要责任,同时李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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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尸检结论:尸检结果发现王某生前患有较严重的冠心病(右冠状动脉病变3-4级;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变2-3级,左旋支病变2级);其他器官主要表现为淤血、水肿等急性死亡的一般改变,未检见致死性疾病;体腔内各器官亦未发现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等过敏性休克的病理改变;结合临床表现(输液过程中突然出现心里难受、大汗,神志丧失、口唇紫绀、抽搐),综合分析认为,王某系因在输液过程中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而猝死。

鉴定意见: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指出,根据尸检结论患者存在严重冠心病,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而猝死,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人李某在诊疗过程中,缺乏对患者病情的正确判断与把握。面对患者病情危重、明知医方条件有限不能接诊时,没有及时转诊;当诊断不清时,仅凭个人临床经验即采取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病人出现异常反应后,医生未观察病情变化,擅自离开病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规章及诊疗常规,使得患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与患者的死亡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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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王某因腹痛伴恶心、呕吐1天,来到某市某老年公寓诊所看病,由医师李某接诊并负责治疗,医患关系成立。被告人到患者家中出诊,超出其执业地点,且被告人不具备独立的执业资质,存在违法行为,且在输液过程中离开,导致王某冠心病发作未能及时抢救死亡。被告人在诊疗过程中擅离职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行为,造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成立医疗事故罪。采纳辩护人意见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意见。结合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患者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并非全部责任,依法可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承担经济损失44213元的70%即30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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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醒

1.关于医师执业地点的法律问题。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只能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一般为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但根据司法实践,急救中心的人随车出诊,可在急救车到达范围内、被救护人所在地进行诊疗活动,不属于超出执业地点行医。同时,受国家派遣至执业地点以外从事救援、指导等医疗行为,也不属于执业地点行医,如援鄂抗疫、赴川救灾、援非等等。而在非执业地点医务人员对需要紧急救助的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也不认为超出执业地点行医,如在火车上医师抢救病人,公交车上救治心跳骤停患者等等,根据司法解释认定为见义勇为。医师如到当地卫健委备案,还可进行多点执业;在医务科备案,可至其他医院就行会诊、指导。但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冠心病发病前并不需要紧急救治,有条件前往医院治疗,被告人李某也不属于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故其至王某家中给王某输液,属于超出执业地点行医。

2.李某为何可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应被害人王某要求至其家中为王某输液,王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李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王某自身存在严重冠心病,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3.知法守法很重要。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对《执业医师法》有认知,李某在其注册的卫生院执业、王某按要求到诊所或其他医疗机构求治,则李某不致犯罪,王某也完全有可能得到及时抢救避免死亡。所以,法律知识的普及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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