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跳槽了,為什麼個稅年度彙算時要補稅呢?

為什麼明明我每個月都正常申報納稅了,個稅年度彙算的時候還要我補稅呢?

員工跳槽了,為什麼個稅年度彙算時要補稅呢?

最近,很多跳槽的小夥伴都在問這個問題,今天就這個問題來好好說道說道~

話說從2019年開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有了很大的變化,其中之一就是多了“綜合所得”以及“年度彙算”這兩個概念。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此四項統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同時《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僱月份數計算。

員工跳槽了,為什麼個稅年度彙算時要補稅呢?

小夥伴是不是有點暈,別急,這就舉個栗子進一步說明:

假設現在有A公司員工小李,每個月收入減除三險一金、費用(每月5000)之後工資為10000元(這就是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那麼如果小李沒有任何跳槽行為,全年都在A公司上班,全年的月應納稅額和年度合計應納稅額如(計算表一)所示

員工跳槽了,為什麼個稅年度彙算時要補稅呢?

那麼年度彙算應該是多少呢,用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具體可參考表1),12萬的應納稅所得額全年匯繳應繳納為9480元,與每月的已交稅款累計數相同,因此不用補退稅

如果小李在7月的時候跳槽去了B公司,假設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變仍然是10000元,那麼他實際每個月交了多少稅呢,請看(計算表二)

員工跳槽了,為什麼個稅年度彙算時要補稅呢?

可以看到,小李去了B公司後,累計應納稅額是從頭開始計算了,適用3%的預扣率。

但是年度彙算的時候小李需按照12萬的全年總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個人所得稅,結果應該是9480元,相比月度實際累計繳納的6960元,應補稅2520元

所以,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在預扣預繳時分別適用了較低稅率,年度綜合所得合併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稅率高於預扣預繳率,所以需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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